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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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新、老城区范围内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暂定5年,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二、禁燃范围:县城新城、老城区。即县城东至庐山西海:南至宁达颐养院——柳山大道——武修路——豫和路(包括锦城半岛小区)及豫和路往东延伸到庐山西海:西至柳山大道西侧山体——欢乐湾小镇一窑塅岛——西海大桥南侧:北至庐山西海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
三、禁燃种类:在上述禁燃时间、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处罚措施:县公安局是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律依法处罚后按程序报送至县创文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五、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联社、新宁镇、豫宁街道等部门、乡镇要按照属地和部门管理职责落实好各自禁燃工作责任,切实强化禁燃宣传和管控。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300元。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管局:0792-*******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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