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一次性告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印发,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印发,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实施主体:南宁市邕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审批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其节能审查统一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其节能审查由对应的市、县(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南宁市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篇,其节能审查由对应的市、县(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申请材料

(一)需要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至2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项目节能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项目投产运行后年耗能量计算情况详细说明)、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碳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节能报告附件包括:(1)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公文);(2)项目业主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二)需要报送节能专篇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节能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项目投产运行后年耗能量计算情况详细说明)、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碳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天,承诺办结时限:节能报告书3个工作日;节能专篇1个工作日。(不包含委托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

投诉电话:0771-*******(纪委监察委);

0771-*******(邕宁区行政审批局)

十一、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二、办事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3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报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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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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