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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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我局研究起草了《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4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jjsxfzx@163.com(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

联系人:黄洁

电话:182*****288

附件: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2日

附件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

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联动,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8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办法如下:

一、监督机构及适用范围

市住建局委托市工程消防技术研究中心为市本级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市本级负责消防审验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质量过程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应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部门负责消防审验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施工质量过程监管。

相关执行日期界限划分如下:2024 年 2 月 1 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纳入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范围。

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在领取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应向监督机构报备,纳入消防工程施工监管范围。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开工前,应主动告知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消防施工专项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并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三)监督机构选派项目监督员,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特点以及《消防施工专项方案》和《消防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相应的《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交底。

(四)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定点检查的形式,对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形成抽查记录。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由监督机构下达《消防工程整改通知书》或《消防工程停工通知书》,参建各方应立即组织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五)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前,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派员对消防查验组织形式、程序、查验内容,以及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是否正常运行等进行随机抽查。消防查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完成并签章确认,存在严重问题的,应重新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或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六)建设工程消防查验符合要求后,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的依据。

三、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将与消防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计划制定及交底、市场行为及消防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出具及应用等。对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验收,以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四、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要点

(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各阶段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对于二次装修工程,还应检查原建筑工程是否经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耐火等级等。

(二)实体施工质量监督

1.总平面布局。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平面布局,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重点对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竖向管道井等防火分隔,防烟分区、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的设置位置、形式、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等进行抽查抽测。对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等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尺寸进行抽查抽测,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3.装修及保温工程施工。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4.设施设备安装施工。重点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等系统,对消防电气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五、保障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机制有效运行

(一)构建联动机制,保障监管全覆盖。局消防科、局政务服务科以及质安站应加强协调,定期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清单移交消防中心,消防中心按照项目清单逐一进行梳理检查,对已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项目,及时开展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消防工程监管全覆盖。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消防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力度,通过对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现场施工质量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示范工地观摩等,着力提升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质量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加大处罚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要保持对消防工程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有关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建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台账,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规范从业行为。

(四)强化纪律要求,严格履职尽责。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管工作,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监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在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中,对发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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