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兵团食品生产企业(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了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料酒(调味料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3-07-02),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SB/T *****-2007《调味料酒》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年10月20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向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料酒(调味料酒)(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3-07-02)共计80瓶,已销售80瓶,销售单价为2.5元/瓶,总计200.00元。当日,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料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2.罚款*****.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企业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标准的知识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相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对乌鲁木齐老伙计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企业已整改完毕。

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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