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黎川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超标粮食界定
本方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镉)等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等原粮。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为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超标粮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超标粮食监测
(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2.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
3.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三)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农业农村、粮食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五)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立即启动县级超标粮食处置方案。
三、超标粮食收购
(一)根据《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省发改委 省农业厅 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粮发〔2018〕7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承担我县辖区内超标稻谷收购任务。超标粮食临时收购价格:按照每年国家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执行。
(二)收购资金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申请地方调控粮食收购贷款予以解决,并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三)为加强超标粮收购管理,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5.在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黎川县粮食收储公司粮油直属库22-2仓为临时收购储存仓库。
(四)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同时抄送至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抚州市分行。
(五)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六)定点收储库点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四、超标粮食处置
(一)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及时将出库情况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情况通报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和购买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超标粮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处理:
1.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2.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3.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固废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四)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及时全额回笼至贷款主体在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的账户,及时用于收回相应贷款。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擅自收购、处置超标粮食(产品),违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企业承担。
五、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含收购费用、价差亏损、贷款利息、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政府承担,并在稻谷全部销售出库的当月全部拨补到位。处置费用可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六、超标粮食监管
(一)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工作,并履行监管职责。
(二)县政府建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粮食安全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等相关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的分管粮食安全工作领导组成。
县发改委:负责监测粮食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粮食收购政策,组织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及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发展银行黎川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安排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三)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作为食品原料。
(四)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责任追究
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方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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