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思贤村岗平土地招租公告
新造镇思贤村岗平土地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10:00时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岗平土地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 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岗平土地;
(二)资产类型:土地;
(三)资产面积:0.48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岗平,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临时商铺,西至岗坪路,北至巷道;
(五)租赁年限:4年6个月(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
(六)交易底价:*****元/宗/年;
(七)递增情况:每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八)租金支付方式:按年度收取,签订合同后5天内交付首年度租金,以后每年第一个月15日前交付当年度12个月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为1000元/宗/年或其整数倍。
(十)交易保证金:¥ *****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竞投人要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5 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059*****000****** ;
4.款项来源:思贤村岗平土地交易保证金。
5. 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竞投人以公司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乙方承租该租赁物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来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价,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时,全部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本合同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3.出租土地东南侧有临时构筑物(山塘街2号之一,山塘街2号之二)两间,面积各48平方米,共96平方米,属甲方所有,租赁期内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临时构筑物进行改造或损坏。
4.在租赁期内,如国家/政府征收、征用该土地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或拆除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临时构筑物,甲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时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无偿使用的临时构筑物除自行清理可移动的设备及器具外,无任何补偿费。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租赁物给甲方,租金计付至租赁物实际交还之日。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5 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 10:0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乙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1月4日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订稿)
(思贤村岗平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社会信用代码: N244*****219*****H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番禺区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联系电话: ********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思贤村岗平土地0.48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 号 | 村(组)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土地 类型 | 承包合同代码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思贤村 | 思贤村岗平土地 | 011*****0010-zy0065(002) | 空地 | 临时商铺 | 岗坪路 | 巷道 | 0.48 | 土地 |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现状为土地 。
出租土地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
出租土地(以下简称租赁物)东南侧有临时构筑物(山塘街2号之一/之二)两间,面积各48平方米,共96平方米,属甲方所有,租赁期内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临时构筑物进行改造或损坏。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严禁养殖禽畜类。乙方承租该租赁物后,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来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4年6个月,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1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宗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宗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无 。
租金不含税价。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全部的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使用所租赁物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每1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自 年 月 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5%。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年度租金 元(大写: ),以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度12个月租金。
3.其他: 无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960*****10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
3.其他: 无 。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租金,且乙方必须以账户名称为乙方的银行账户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岗平土地租金。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租赁物;
3.制止乙方损害租赁物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5.其他: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或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农业环境、农业资源等非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无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租赁物,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立即无偿收回租赁物,并将该租赁物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乙方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租赁物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租赁物,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租赁物,禁止改变租赁物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租赁物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租赁物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①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已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乙方需要在租赁物上添附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如添置简易棚舍设施等的,要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且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添附的附着物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并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租赁物原貌,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乙方租赁物,并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②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7日内按发包时的原状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并且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逾期未处理的地上附着物视为甲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复垦费用由乙方承担。复垦所需费用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③乙方不得以实际占有、使用、控制租赁物来抵偿债务;
④乙方一切用电要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
⑤甲方对出租的租赁物拥有所有权。租赁期限内,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出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填土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租赁物,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⑥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临时构筑物需符合法律法规使用,需按时支付因使用而产生的卫生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不得非法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⑦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无 。
(二)该租赁物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全部归甲方所有 。
(三)乙方向甲方 : √缴纳 ¨不缴纳 合同履约保证金 ***** 元(大写:肆万元)【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当天,由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大写:肆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且租金、税费等费用均结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自行收回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如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则将双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四)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在租赁期内,如国家/政府征收、征用该土地或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物,或拆除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临时构筑物,甲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租赁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时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无偿使用的临时构筑物除自行清理可移动的设备及器具外,无任何补偿费。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交还租赁物给甲方,租金计付至租赁物实际交还之日。
(五)其他事项: 无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参与竞投。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7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四)其他: 1.租赁期内,本合同不得转让给其他方;
2.乙方须诚信经营,保证符合承租条件,即未曾在广州市内有过“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的行为;若经甲方发现乙方曾有过上述违约行为的(以执法部门执法文件为准),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并按原状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对乙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原状收回租赁物,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 五 作为违约金,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
(八)其他:1.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府、村集体整体改造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征用该租赁物或拆除临时构筑物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挖沙、取土、烧砖、建坟、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周边的水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实施令租赁物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需立即恢复原状,并按破坏程度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1.本合同首部记载的甲、乙方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有变更,须及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上述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发出时视为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变更方负责;
2.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由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
甲 方: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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