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主题影城媒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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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主题影城媒体广告

2024-01-05

  PSBC〔2023〕ZH*****

  媒体资源投放代理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4】邮银济宁BGS001(ZS)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洸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欣

  乙方(全称):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7层1号1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万达主题影城媒体广告 项目平面媒体广告投放代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甲乙双方应于媒体广告发布前确认认购资源及排期,并签署媒体广告发布单,具体格式见附件4,否则视为放弃执行。

  第二条 合同价格及支付

  2.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00)价格详见合同附件1。相关费用发生前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最终合同结算费用以乙方实际发布量并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的评分评级情况据实结算。

  2.2 甲方在广告发布并初验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元整(¥******.00);在广告发布期满3个月并经过确认符合甲方广告发布要求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元整(¥******.00);在合同期满并经过确认符合甲方广告发布要求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00)。甲方应于合同及媒体广告发布单正式生效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发布量及对乙方的服务评分评级向乙方支付当期媒体广告发布费用(详见附件1):

  (1) 经乙方盖章确认的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2) 经甲方代表确认并签名的媒体广告发布单,正本一份。

  (3) 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4) 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依据。

  2.3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2.5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洸河路支行

  银行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账号:100*****4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5******M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电话:0537-*******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西岗支行

  银行地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户名: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账号:811*****1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13LPU84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7层1号16-08单元

  电话:151*****911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2.6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2.7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乙方需要承担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三条 履约保证

  本合同选择 3.1 条列明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

  3.1 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

  3.2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3.2.1 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2 乙方应于[质保期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3.2.3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 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2.4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扣除,并于扣除金额核算完成后 \ 日内通知乙方扣除情况。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 \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 日内退还扣减后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即:人民币 \ 元整(¥ \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在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素材。

  4.2 甲方应在每次广告投放结束后组织对乙方的投放服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投放服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4。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纠正乙方错误,督促乙方及时履行义务。

  4.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乙方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2)。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保证具有合作投放媒体授予的提供本合同项下平面和/或网络媒体广告投放代理服务的授权,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相应资质。

  5.2 乙方向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本合同和广告发布单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对外发布广告或进行宣传的合法资质,并保证严格依照本合同及附件2中的约定及时准确的为甲方发布广告或进行宣传,且合作期限内不得在自身及合作投放媒体上发布或转载任何对甲方有负面影响的文章或宣传,同时处理甲方与合作投放媒体的关系,负责为甲方争取更多媒体支持。

  5.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相关产品或配套服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5.4 乙方保证按照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发布时间表,将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中约定的媒体广告栏目/版位交付给甲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该等广告栏目/版位的合法性。

  5.5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保证甲方广告完整登出。因乙方原因造成刊登广告版本错误的,按错登处理。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错登、漏登情况,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甲方办理补登事宜,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现广告价值下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5.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广告样稿。

  5.7 乙方有义务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进行修改,乙方有义务在上述书面通知中告知甲方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依据以及修改的具体意见。

  5.8 乙方应在每月的前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上月投放汇总平面及网络广告监登/测报告、第三方平面及网络媒体广告投放监播报告、投放效果评估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

  5.9 在整个投放代理服务完成后,乙方须在__7__日内提供整体投放效果评估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

  5.10 乙方负责为甲方收集合同期内所有平面投放样刊,每期样刊提供5本(或份),并按季度寄送甲方留存。

  5.1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及其他资料。

  5.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

  5.13 乙方应助益甲方企业或领导层的亮相发声,同时深化媒体良好的合作关系,后续甄选主流媒体颁发的各类企业、人物、营销类奖项,并同步安排媒体针对企业业绩报表、决策动向、高层风采等企业表现进行品牌传播。

  5.14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 保密

  6.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6.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6.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6.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6.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6.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7.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

  7.3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4 乙方履行本项目义务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甲方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

  7.5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7.6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档、代码、商号、商标、标志语、徽标等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途终止执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除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服务工作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代理投放服务每逾期1天,乙方应当按照当期服务费总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服务费总额的 5 %时或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推迟执行,则广告发布时间可相应顺延。

  8.3 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广告错、漏登的,乙方需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提供不少于一倍的补偿,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补登,如不能安排补登的,应退还相应款项。出现广告价值下降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投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相关证明并按相关规定补登或将欠登款项退回甲方,乙方应保证调整后与调整前相比广告价值未下降,否则乙方应当予以相应退款或赔偿相应损失;如因乙方漏单等原因引起合作投放媒体错登或漏登,乙方应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向甲方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4 合同经双方签名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5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服务费用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6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 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 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8.7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订单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订单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8.8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8.9 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等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9.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3 广告发布后,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广告不能正常发布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提出广告刊登备选方案,连同相关文件传真至甲方,经甲方选择确认后方能刊登。如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广告费应按实际刊登情况计算。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通知、函件等,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联系人: 牛牧婷 电话: 186*****070

  乙方名称: 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7层1号16-08单元。

  联系人: 郭蔷 电话: 151*****911

  11.2 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甲方;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甲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11.3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1.4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6个月 。

  12.2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2.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2.6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2.7 附件清单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服务规范应答书

  附件3 媒体广告发布单

  附件4 投放服务评分表

  附件5 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构成格式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市分行万达主题影城媒体广告项目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类别

  费用组成内容

  其他补充说明(如有)

  单项合计

  (元)

  1

  影城大堂

  手扶梯入口地贴*1

  广场进入影城入口处3.2*1.6

  *****

  2

  影城大堂

  直梯入口地贴*1

  直梯进入影城入口处3.2*1.6

  *****

  3

  影城大堂

  高空喷绘广告*1

  高空喷绘,高曝光率 1.2*2.4

  ******

  4

  影城大堂

  自助取票机外包广告*4

  观影取票唯一设备 0.8*2

  *****

  5

  影城大堂

  大堂品牌海报灯箱*4

  /大堂核心区域动线广告拦截0.8*1.1

  *****

  6

  观影走廊

  海报灯箱*6

  分布各影厅入口处0.8*1.1

  *****

  7

  观影走廊

  led电子射灯广告*1

  射灯广告1.5*1.5

  *****

  8

  线上公众号

  根据合作方需求推送*6

  粉丝3.8万

  6000

  9

  私域社群

  根据合作方需求推送*6

  40个电影社群,*****+粉丝

  6000

  总合计

  ******

  附件2

  服务规范应答书

  一、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甲方提供广告素材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并经甲方确认。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广告素材的内容、形式、位置和时间。

  二、广告样稿及最终投放的广告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他人使用。

  三、乙方因修改设计广告素材引起的侵权纠纷,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有对甲方提供广告素材内容进行复核及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若发现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条款的情形或国家强制性、限制性的广告内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修改,并经甲方审定后再对外发布。若乙方未审查出甲方广告素材违法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诉讼以及被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乙方负责代理因此引发的纠纷或处罚事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五、乙方对非自身原因(如因国家政策法规、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广告素材不能如期发布,应通过延时发布、缺一补一发布等有效宣传推广形式对甲方给予补偿。

  六、乙方保证按照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发布时间表,将当期媒体广告发布单中约定的媒体广告栏目/版位交付给甲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该等广告栏目/版位的合法性。

  七、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

  附件3

  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单

  采购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郭蔷 联系电话:151*****911

  媒体名称

  尺寸

  (高×宽)

  其他补充说明

  单价

  总价

  手扶梯入口地贴

  3.2*1.6

  广场进入影城入口处

  *****

  *****

  直梯入口地贴

  3.2*1.6

  直梯进入影城入口处

  *****

  *****

  高空喷绘广告

  1.2*2.4

  高空喷绘,高曝光率

  ******

  ******

  自助取票机外包广告

  0.8*2

  观影取票唯一设备*4

  19200

  *****

  大堂品牌海报灯箱

  0.8*1.1

  大堂核心区域动线广告拦截*4

  23602.5

  *****

  观影走廊海报灯箱

  0.8*1.1

  分布各影厅入口处*6

  13385

  *****

  观影走廊led电子射灯广告

  1.5*1.5

  射灯广告

  *****

  *****

  附件4

  投放服务评分表

  采购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媒体名称

  是否按照约定位置投放(20分)

  是否按照约定规格投放(20分)

  是否按照约定次数投放(20分)

  是否按照约定日期投放(20分)

  是否按照约定价格投放

  (20分)

  得分

  (100分)

  附件5

  PSBC〔2023〕ZH13012

  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住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欣

  乙方(全称):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7层1号16-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波

  鉴于:甲乙双方就 万达主题影城媒体广告 项目(下称“项目”)事宜开展合作,双方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对方保密信息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接受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甲方(“透露方”)获得的甲方通过口头、书面文件、磁记录、光学记录,电子记录及其他方式披露的在披露时为“保密”的信息。其中,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并且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尚未以其他方式成为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或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发现、发明、开发,包括对未成功的方法的掌握;

  1.2 科学(工程)信息,包括包含于专利申请中的信息,例如:研究发现、材料、过程、仪器与设备的设计、工程辅助性工具、安装手册、计算机软件、架构和逻辑。“软件”是指任何有意义的、可执行的或人类可读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储存于计算机系统的数据数值,无论其存在于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中,亦无论其以何种形式或者介质记录;

  1.3 科技管理信息,例如:建议、计划、设计、图纸、样品等技术文档,对部件、系统执行目标和标准的开发及对开发领域的分析;

  1.4 商业和市场信息,以及有关法律事务的信息,例如:建议、风险投资的计划、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市场研究、建设计划、营销策略以及渠道、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所涉及的信息及函电、客户以及合作伙伴的信息、未公开的新产品、战略计划、现存及计划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客户网络结构和设计、客户的专有信息及保密信息;

  1.5 人事信息,例如:工资以及福利制度、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图、各项人事制度、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评价在内的员工档案信息;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声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其他内容;

  1.7 签署人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或客户洽谈或实施项目过程中由甲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客户保密、专有或非公开的信息;

  1.8 基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中有关客户、机构、产品、交易流水等各类基础数据、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和测试数据,同时还包括:涉及各计算机系统的所有样本数据信息、所有数据模型资料和相关数据结构说明资料。

  本条款上述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签署人均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2)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3)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透露方以外的渠道获取的信息;(4)不是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开信息的内容;(5)透露方向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泄露的信息。

  第二条 接受方明确透露方所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均为透露方或第三方所有,透露方或第三方拥有以上文件和信息的知识产权。接受方承认透露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上的利益和(或)一切有关的权利,接受方应当考虑透露方的利益对该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条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透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提供本协议所列举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透露方授予接受方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亦不构成透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使用第三方许可透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第四条 接受方从透露方处所接收的文件,接受方明确对这些文件只有临时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

  第五条 接受方承诺仅为与透露方开展的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六条 接受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透露方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也不得在未得到透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保密信息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未经透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本数据、数据模型以及数据结构等信息资料),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接受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第八条 接受方承诺对透露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泄密后的违约责任),对泄密人员追究违约责任。接受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透露方同意接受方有权向其职员在本项目工作过程中透露或使其职员接触保密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透露方与接受方开展合作期间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接受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职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在保密期限内(不管是否离职)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如接受方未采取上述措施给透露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方承诺仅限于为实现本项目目的且确有必要、最小范围的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知悉保密信息,并保证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 如遇中国境内法律机构或监管机构要求接收方提供或披露涉及透露方的涉密信息(包括接收方工作成果等),接收方将如实向对方解释说明情况,并第一时间告知透露方,在征得透露方书面同意后提供,配合透露方采取措施,将披露的信息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程度;如遇向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含港澳台)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企业、政府、国际组织、法律机构或监管机构)等批露,接收方将第一时间告知透露方,配合邮储银行采取措施,提供涉密信息前需征得透露方书面同意,履行相应批准手续;需经中国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构或其他相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提供。

  第十一条 接受方承诺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及时将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交回透露方或按透露方要求予以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

  第十二条 透露方保留在合同(或合作)终止或透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或要求接受方销毁透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权利。当透露方要求接受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有形载体。

  第十三条 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如因乙方违反保密要求导致甲方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合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并据其解释。

  第十八条 接受方保证与参与本项目的雇员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雇员签订书面协议,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调整的,乙方承诺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遵照执行;如遇邮储银行各项制度关于保密的规定进行调整,乙方承诺从甲方将相关要求告知乙方之日即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21.1 本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若第一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转为国家秘密的,乙方同意配合邮储银行履行一切必要措施及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邮储银行制度中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另行签署关于国家秘密的保密协议。

  21.2 协议效力不以项目结束而终止,接受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透露方初始提供之日起,保密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持 一 份,其中甲方保密部门存档一份;乙方持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万影文化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口区,济宁市,任城区,大连,济宁,0537-

标签: 媒体广告 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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