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厂膨胀剂招标公告
白马厂膨胀剂招标公告
根据白马山水泥厂混凝土生产需要,现需采购抗裂纤维复合膨胀剂,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时间等:
1.1 物资名称:抗裂纤维复合膨胀剂(散装); 1.2 数量:暂定100吨,实际采购数量以买方合同期内实际过磅数量为准,买方有权根据生产组织需要调整供货量。
1.3 交货时间、要求:
1.3.1 交货时间:卖方应按确定产品的质量,并根据买方每月实际采购函的要求交货(买方每批次采购时应通过短信或电话至少提前12小时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约定的量及时间节点送货)。为保证买方生产急需,卖方应适当备有库存。若卖方不能按时交付买方,影响买方生产运行,买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违约责任。
1.3.2 交货要求:卖方交货时卖方须随货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和含税单价等。交货清单一式三联,经买方验收签字后,一联留仓库,一联结算时附发票后,一联由卖方留存。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买方企业标准,卖方必须按批次提供出厂检测报告与合格证。2.膨胀剂主要参数指标:水中7d限制膨胀率≥0.035,7d抗压强度≥22.5MPa;21d空气中限制膨胀率≥-0.015,28d抗压强度≥42.5MPa,比表面积≥200m2/kg。
3、卖方外加剂要在外加剂卸货前进行质量检测,当以上指标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根据卖方留样为基准做平行对比试验,若疑样检测结果与留样一致(国标误差范围之内)则判定卖方产品合格,若疑样检测结果与留样不一致时(国标误差范围之外)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4、如外加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适应性不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卖方要根据买方要求现场对外加剂进行性能优化调整,安排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直至满足买方使用要求,如无法满足买方使用需求,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3.1 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卸货地点。
第四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安全责任:
4.1 卖方负责运输:运输车辆须满足国V或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费用、运输风险、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全部由卖方承担。
4.2卖方运输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必须服从买方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卖方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若卖方人员或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5.1 以买方厂区过磅数量为结算依据。
5.2 卖方外加剂随车提供一份(每车/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书,否则买方不予验收,外加剂到货后由双方共同取样并进行封存,双方共同封存样品保存三个月,产品运至买方现场后一个月内若产生质量纠纷,以双方共同封存样送有资质的国家检测单位检测为准。
5.3当卖方外加剂与买方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点上发生质量问题时,买方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在5个小时内到达买方约定地点,共同处理质量问题。
5.4卖方到货外加剂由双方共同对该批次外加剂取样后由买方试验室对合同指标进行化验,指标达到合同约定值方可进行卸货入库,不合格则给予退货。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6.1 产品到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有关条款),凭买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13%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帐或者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6.2 卖方需确保提交买方的货物销售发票真实有效,如卖方提供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买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卖方需重新开具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如因发票无法抵扣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卖方违约责任:
7.1.1卖方不能按约定要求交货的,所供产品直接影响买方生产,对买方生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有权另行选择在其他供货单位采购,由此造成超出原合同价格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
7.1.2卖方供货质量要求未到达买方标准,买方拒收不予入库后,卖方未重新送达货物影响买方生产,由此造成买方损失由卖方负责承担。
7.2 买方违约责任:
7.2.1 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条款:
8.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有效的执行,防止可能发生的供应风险,卖方需先向买方缴纳履保证金*****元整,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未出现违约行为,合同结束后买方将予以退还;如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将丧失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买方将依据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形终止合同。
第九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9.1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和争议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有效期限:
10.1报价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
标签: 膨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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