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3〕1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3〕1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伊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合弘千家具经销部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29号1层4号
被投诉人1:伊春嘉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凤凰水岸小区C区18号楼103号门市
被投诉人2:伊春市体育局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透笼山街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体育局UPS不间断电源采购(项目编号:〔******〕YCJH〔CS〕********)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黑龙江卓洲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表一资格性审查表合同包1(UPS不间断电源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证,黑龙江卓洲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智能电源管理中心”的制造商为“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向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内容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工业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以上情形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伊春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05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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