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2023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3家融资租赁公司

舟山市财政局2023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3家融资租赁公司

被检查单位: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海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澜海远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财政检查通报文号:舟财监督〔2023〕8号

作出财政检查通报的日期:2023-12-12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单位2022年度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在过渡期(2020年至2023年)内开展不符合监管指标要求的业务。

1.海城租赁对部分承租企业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比例超过监管指标要求。如:

2020年11月,海城租赁与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金额*****万元。海城租赁对小干岛商务区建设控股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2022年底为6953万元)超过海城租赁净资产(*****万元)的30%。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浙江指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澜海远洋租赁对部分承租企业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比例超过监管指标要求;对部分集团客户融资余额比例超过监管指标要求。如:

2022年1月,澜海远洋租赁与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陀国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金额8000万元。2023年6月,澜海远洋租赁与普陀国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金额*****万元。

一是澜海远洋租赁对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2023年9月底为9927万元)超过澜海远洋租赁净资产(2023年9月底为*****万元)的30%;二是澜海远洋租赁对普陀国资公司相关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2023年9月底为*****万元)超过澜海远洋租赁净资产(2023年9月底为*****万元)的50%。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和《浙江指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海洋租赁、海城租赁、澜海远洋租赁等三家企业对已制定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如:

1.海洋租赁未按规定将催收记录等材料进行统一保管;海洋租赁对租赁合同(浙海租第*******-9)未按规定将租赁物销售发票作为询价有关资料进行保留。不符合《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物定价机制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海城租赁未按规定做好现场回访检查及租后管理台账的留档保存工作;海城租赁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反馈和分析。不符合《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定价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租后管理规程》第二条的规定。

3.澜海远洋租赁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实地回访并填写《项目租后管理工作台帐》、《项目租后工作记录》;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合法合规审查意见》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程序,未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浙江澜海远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项目租后管理操作规程》第六条、第十二条和《浙江澜海远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合法合规审查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内控制度建设欠健全。

海洋租赁、海城租赁、澜海远洋租赁三家企业内控制度体系中对违约金催缴等业务未明确责任部门及业务流程,同时对部分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如:

海洋租赁与温州锦冠塑业有限公司、湘阴县血防医院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在《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后管理办法》对违约金催缴等业务未明确责任部门及业务流程;海洋租赁对部分逾期支付租金的业务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部分逾期支付租金的业务通过将项目调整方案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批等形式减免违约金。澜海远洋租赁与舟山荣优荣远洋渔业公司、太平洋临港公司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在《浙江澜海远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项目租后管理操作规程》对违约金催缴等业务未明确责任部门及业务流程;澜海远洋租赁对部分逾期支付租金的业务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部分逾期支付租金的业务通过将项目调整方案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批等形式减免违约金。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部门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

海城租赁与母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另挂舟山海城环保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牌子,为“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运行)、平级公司舟山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内设部门合署运营。未设置独立运营的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内设机构,人员只配置1名业务名、1名风险管理名。不符合《风险管理制度(试行)》第二章第一条及《项目总体流转规程》第一章第二条和《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海城环保综合利用公司)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

二、通报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政策规定,及时开展合规性监管整改。海洋租赁、海城租赁、澜海远洋租赁三家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浙江指引》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国有融资租赁公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舟金融办〔2023〕3号,以下称《全市方案》)对合规性监管的整改要求,按照《全市方案》规定的整改时限及时改正,同时今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在过渡期内达到监管指标要求。

(二)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一是应积极落实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对租后管理台账、销售发票等资料的保管,今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租后回访等工作,及时掌握承租方经营状况。二是应根据《暂行办法》、《浙江指引》的有关规定和《全市方案》对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事中事后管理,明确违约金催缴等业务的责任部门及业务流程,对未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的业务,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减免或追缴程序。

(三)健全部门设置,落实“三定”要求。海城租赁应根据《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海城环保综合利用公司)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方案》等规定,及时设置独立运营的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等内设机构,落实定编定岗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3年12月12日送达财政检查通报文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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