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荷兰豆”核查处置的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荷兰豆”核查处置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2023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细水英梅姐蔬菜铺经营的“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细水英梅姐蔬菜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18号)1份、《检验报告》(№: W*********P01)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白沙细水英梅姐蔬菜铺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细水乡福马街66号第1、2间商铺经营,属于食品摊贩。该批“荷兰豆”是当事人委托过路朋友于2023年10月27日购进的,是从白沙县城路边的农村菜农手里购进的,购进了5.4kg,购进价格是20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销售货值金额为108元人民币(5.4kg×20元/kg=108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10-27)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件、购进票据等材料。截至目前,本单位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10-27)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属首次违法,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同时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按“较低”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进行处罚。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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