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遴选审计、评估机构招标公告

破产重整案件遴选审计、评估机构招标公告






关于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遴选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1月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沈宝亮、 闫金玲、胥明涛对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为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充分掌握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管理人决定以公开招募方式竞争性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1.对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对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5)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7)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8)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机构

1.完成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二、对审计、评估机构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工作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

三、审计、评估费用

1.审计、评估费用报价作为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目前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用的货币资金,无法预支审计、评估费用,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破产费用进行清偿;

5.审计、评估价格为包干价,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四、参选机构条件

1、参选机构已编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2、参选机构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与该企业及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独立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

4、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接过金属制品业的破产业务优先考虑。

五、参选机构须提交的文件

1、有效的审计、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书等(复印件);

2、机构或(和)人员从业经验说明材料一份;

3、报价方案(包括费用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垫资的意愿)

4、工作方案(列明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5、承诺书。至少应包括①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③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评估工作;④出具的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六、报名方式及选定方式

1、参选机构于报名期限届满前按五条要求向管理人递交参选文件;

2、对于符合条件的参选机构,管理人综合报价和工作方案等情况择优选定中标机构。

3、资产清单以及财务账册尚未接管,中标机构具体进场时间有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如接管后发现该公司不符合审计、评估要求或因其他因素终止评估、审计的,本遴选公告自动取消。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月12日17时。

2、报名地点:宿迁市宿城区律师大厦12楼1201室;

3、联系人:胡主任151*****888

宿迁浙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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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评估机构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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