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拜财采投处1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拜财采投处1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人:中晟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投诉人1: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社局一楼
被投诉人2:黑龙江拜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拜泉县党政办公中心东楼
被投诉供应商1: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治路98号(交通局三楼)
被投诉供应商2:黑龙江纪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1号
被投诉供应商3:黑龙江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小区16号楼00单元1层6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黑龙江拜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黑龙江拜泉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性验收清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C[CS]******** 包号:1)提出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内容如下:
(一)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2号第四条,应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2:投标单位(黑龙江纪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2号第四条,应为无效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予以废标处理;
(三)投诉事项3:投标单位(黑龙江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2号第四条,应为无效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予以废标处理;
(四)投诉事项4:本供应商质疑黑龙江拜泉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阶段性验收清算项目成交供应商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错误,与磋商文件不符,本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5页己明确注明“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而在本项目结果公告公示附件中,成交供应商: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填写的为服务行业,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不符。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19页1.5条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标准格式填写盖章的、未按招标文件列明标的所属行业,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填写错误应判定其投标无效,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流标重招。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请求:(一)请求1:采购人与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评审专家重新对黑龙江纪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达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进行复核。取消中标单位(黑龙江达亿工程项日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投标单位黑龙江纪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和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其情形视为无效投标,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该投诉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及相关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拜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泉县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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