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通用服务品类部-物流公司有机胺等物资从新加坡运至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海油发展-通用服务品类部-物流公司有机胺等物资从新加坡运至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物流公司有机胺等物资从新加坡运至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

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备注

1

(物流公司有机胺等物资从新加坡运至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024年1月15日)

(1) 供应商应具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2) 供应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登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截图。

(3) 业绩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日止)至少完成1项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业绩。提供合同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封面、合同信息页、签字盖章页及完工证明。

(4) 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 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如2022年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19-2021年的审计报告)成立时间短于三年的投标人,应提供自成立时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

(5) 信誉要求:

A、申请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B、近三年(2020年-报价截止日前)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C、申请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D、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E、申请人在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申请人应答均视为无效。

F、申请人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作为评标/评审时的依据。

G、申请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H、申请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6) 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4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单位名称:共享中心)

2024年1月8日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机胺等物资从新加坡运至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采购技术要求书

编制:

审核/批准:


一、需求概况

按照甲方委托要求,负责货物租船订舱、将有机胺等货物从新加坡主要港口(具体港口以甲方通知为准)海运至国内港口,国内进口清关、国内港口操作、危险品申报、查验等服务,危险品货物陆运至国内指定地点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危险品货物全程保险业务。

二、服务内容和范围

1、服务内容:

1.1国际海运代理服务:负责危险品货物租船订舱、将危险品货物从新加坡主要港口(具体港口以甲方通知为准)海运至国内港口,负责危险品货物国际运输保险。

1.2 国内清关及货运代理服务:国内危险品进口清关、包括不限于危险品报关、报检,危险品申报、查验(查验手续费、查验服务费、辅助查验费、单证费等),标签制作及整改、国内港口操作等相关工作,负责危险品货物从国内到货港口陆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泰汇道6号(原港虹路)),负责危险陆路运输保险。

2、工作量清单:以业主提供的发票箱单为准。

危险品等级:3类、8类、9类

3、服务地点:新加坡港口-国内指定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泰汇道6号(原港虹路))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执行标准/规范

顺利完成危险品物资分批次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国内清关提运代理工作,确保危险品货物顺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四、服务要求

1. 供应商资质要求:

1.1. 营业执照要求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2. 资格要求

具备进出口代理服务资质、报关资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登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截图,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企业,能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应具备报关代理服务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近三年至少【1】项相关从业业绩,从业业绩应与作业需求相匹配,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原件扫描件或订单扫描件等;

1.3. 服务具体要求:

国际海运代理服务

1.3.1. 供应商应在出运前审核甲方提供的详细料单,根据货物情况选择适合的船舶,如发货人无特殊要求,需选择直航船。

1.3.2. 供应商应在订舱前了解设备的最终包装情况,在港口做好接货准备,包括:根据设备的最终包装情况对配载做相应处理,以保证设备落位及海运途中的稳定性、安全性;根据设备的最终包装情况准备相应绑扎加固材料等。

1.3.3. 供应商需派专人到货物的装卸现场监督,在履行所有服务内容期间,需指定至少一名以上业务专员全程跟踪协调,并提供入库前货物装卸过程中的照片、记录等

1.3.4. 供应商应向甲方提供所配船舶规范。供应商应在设备装运前向甲方提供设备在船舱或集装箱内的绑扎加固方案

1.3.5. 供应商应明确知悉,所有物资均不可倾斜、倒置等。

1.3.6. 供应商应与甲方保持联系,并将与发货人的货物交接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在货物进入港口堆场前,供应商应把关于货物的相关船舶信息告知甲方,内容包括: 航次、海运提单号、库房、启运日期及预计抵达日期。在船舶抵达前供应商需要随时汇报船舶动态,货物运抵后当日应发送到货通知给甲方

1.3.7. 供应商根据甲方提供的交货期预订了适合的船舶,确定了经甲方认可的准确出运期后,如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运输延期,每推迟一天,甲方将按总运费的3%/天从运费中扣除,如供应商延迟船期超过五天仍不能将甲方的货物安排启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3.8. 应提供应急方案,以防因工厂出货时间推迟等原因造成的原计划配载船舶发生变化,导致甲方的货物不能够及时出运。

国内清关及货运代理服务

1.3.9.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油安字【2020】12号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3.10. 国内货运代理服务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3、8、9类危险品的运输资质。

1.3.11. 供应商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1.3.12. 接到装运通知后,供应商应告知甲方拟派遣车辆的牌照号码及驾驶员联系方式,并组织相关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装货地点。装货前,需核对货物清单、MSDS,并检查承运物品的外观或包装,如有异常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甲方。

1.3.13. 供应商提供的运输车辆,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1.3.14. 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1.3.1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1.3.16. 运输途中不得将货物倒装其它车辆,不得将其货物分包运输,运输途中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原因必须要全倒装车辆的,须征得托运人同意,且满足相关安全管理条件,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所换车辆的车牌号码,同时仍应在托运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倒装车辆的一切费用。

第三方费用结算时供应商需向甲方提供第三方向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作为支持文件。

2.保险要求:

2.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应各自就自己的人员和财产向保险人投交足额保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保费用。若供应商未及时购买足额的保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2双方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2.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需要向保险人索赔的,供应商应给予力所能及的协助。

2.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而又不能全部或部分的从保险人的索赔中获得补偿的,对不能补偿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5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供应商受损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因此发生的诉争、索赔并承担自己的损失。

3.保密要求:

供应商及其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或者资料。

五、服务进度跟踪

1. 明确服务项目阶段性节点要求和整体完工期限:以订单委托方式完成每次代理服务,以实际完工日期确认工作完成情况。

2. 明确服务项目考核要求:代理服务期间,如发生延误且实际业主方对委托方进行罚款,则相对应每超过一日受托方应支付给委托方每天相同金额的罚金。如果受托方延期后一日内仍不能按委托方要求完成服务,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而受托方仍要向委托方按时支付上述罚金。

六、服务及验收标准 1、明确验收形式,验收阶段要求(分阶段验收);以每个订单委托的货物实际送货完成时间对乙方工作及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付款。

2、验收标准:

2.1. 服务标准;货物完好无损的运抵指定地点。 2.2. 验收标准;确保安全、完好、准时地将货物运送指定地点。在运输过程中应将货物妥善包装、捆绑牢固,使其免受碰撞、雨淋、水渗等。必须进行合理包装或捆扎,陆路用专车运送,中途不得转换车辆(按双方所确定的运输方式),否则后果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2.3. 完工资料;出具完工报告纸质版电子版等。 七、其他要求

1、技术联系人:宋玉海

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3、付款周期要求,接到发票45天内付款。

4、结算方式:甲方或甲方执行方每次服务前需下达服务委托书/订单,每批次服务完成后甲方或甲方执行方确认实际发生的经验收合格的具体工作量,并由供应商向甲方或甲方执行方提供每批次的服务委托书/订单中价款相应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甲方或甲方执行方在收到有效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审核无误后45日内,甲方或甲方执行方按结算价格标准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

5、其他特殊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公安部

标签: 有机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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