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白河开发区建筑垃圾清运外包招标公告

潮白河开发区建筑垃圾清运外包招标公告

潮白河开发区建筑垃圾清运外包项目邀请招标公告

特别说明:本次招标为针对物业集团合格供方资源库内供方的邀请招标,为通知已被邀请供方,特编制本招标公告,并线上发布通知。

1、招标单位及类别:

招标单位: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招标项目类别:服务类

2、招标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大厂区域建筑垃圾清运外包项目

2.2、项目位置:大厂潮白河开发区

2.3、项目规模:服务类:本次清垃圾清运面积18000m3

2.4、本次招标范围: 建筑垃圾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2.5、招标内容:建筑垃圾装车、运输、卸车、(破碎)等项。

2.5.1、招标项目的详细描述:

2.5.1.1本次项目位置:迎宾大道与蒋谭东三路东南角与西南角两侧

2.5.1.2本次项目工程量:建筑垃圾18000m3(含坑内垃圾)

2.5.1.3本次项目:清运路线及里程为:迎宾大道与蒋谭东三路东南角与西南角两侧—— 迎宾大道——蒋谭东三路——侯谭线——邵府驿站——厂通路——南窑垃圾场,行驶里程8公里。

路线及现场情况详见附件

2.5.2、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2.5.3、评标方式:商务、技术标满足要求后评定经济标,商务技术方面若有疑问,供方澄清后,方可进入经济标评标环节

2.5.4、定标原则:商务标、技术标满足基础上最低价中标

2.5.5、合同合作期限及其他说明:合作期限2年

3、已被邀请单位须知:

凡物业集团合格供方资源库内的已被邀请入围企业须完成华夏招标网信息注册且通过入围资格审核。注册时需详见“华夏幸福基业供方外网注册与报名操作手册V0.7”。(注册网址:http://bp.cfldcn.com/index!index.docategoryCode=index&url=article!registRule.do%253FcategoryCode%253Dhyzc)注册完成时间要求:2016年4月1日17时前,逾期注册无效;

4、领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4.1、审核结果要求:未与物业集团有过实质合作关系的已被邀请入围企业,必须在完成注册,并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请注册单位密切关注注册审核结果);

4.2、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4月1日10点整至17点整,具体时间以招标方电话通知时间为准;

4.3、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和联系人:

潮白河开发区南区供水厂、刘阳。

4.4、商务证照资质的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所要求的相应资质的原件;

4.5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5、招标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159*****102 ****-*******

联系地址:潮白河开发区南区水厂

邮箱:********2@qq.com/ liuyang23@cfldcn.com

附件:报名供方特别提示函

2016年3月31 日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附件

已被邀请供方特别提示函

首先非常感谢所有已被邀请供方接受物业集团本次招标项目的邀请,现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报名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逐一列明,请已被邀请供方仔细阅读,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乙方进入工业园区从事清运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清运及时性、彻底性及清运过程中的行为予以监督考核,对乙方清运服务中的服务盲点和治理等问题及时知会乙方安排处理,现场清理后保证土地平整,无明显建筑垃圾。

2、乙方清运垃圾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倾倒、运输许可证和符合规定的“搬运车”。若因此而受有关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在工业园区从事清运工作, 需按照甲方规定路线行驶作并对车辆进行有效的安全及保洁措施,防止道路遗撒、扬尘等。

4、在服务期限内,乙方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保险措施,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设施和相关物品,必须按价赔偿。

6、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如遇突击清运、特殊清运、垃圾量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安排处理,乙方不得拒绝清运。

7、乙方需提供进入园区从事清运服务的车辆车牌号/型号给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核查。在服务期内,乙方应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8、乙方违反本条关于服务标准约定的,按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9、垃圾清运计划/路线,由甲方制定乙方需严格执行。

10、新的垃圾清运项目开工前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需严格按照书面文件进行垃圾清运作业。

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次项目工程量包死,不予调整,望现场踏勘。

12、单次项目以开工提示内工期为准,超出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处罚条款执行。

13、乙方明确承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充分考虑当前及合同履行期内的所有可能产生的成本因素,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变化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不持任何异议。本合同履行期限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合同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14、合同生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涉及营改增,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价格不予调整。

15、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如遇突击清运、特殊清运、垃圾量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安排处理,乙方不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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