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最新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方案

我市发布最新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方案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贵州省2023年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暨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力加强2023 年秋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我办制定了《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30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中心城区基本概况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包含钟山区、水城区、六盘水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共涉及17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89.72km2(钟山区62.72km2、水城区13.53km2、高新区13.47km2),市中心城区人口数约86.7586万人。钟山区包含德坞街道、月照街道、红岩街道、荷泉街道、杨柳街道、荷城街道、凤凰街道、双戛街道、黄土坡街道共9个街道办事处大部分区域。水城区包含以朵街道、双水街道、尖山街道、老鹰山街道、新桥街道、董地街道共6个街道办事处部分区域。六盘水高新区包含石龙街道、红桥街道共2个街道办事处。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

(四)《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

(五)《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

(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

(七)《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监测〔2018〕19号);

(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

三、划分方案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划分面积为17.862km2,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19.9%,包括黄土坡、人民广场、水钢、双水、以朵共5个片区。其中,黄土坡、人民广场、水钢、双水、以朵片区禁燃区面积分别为3.592km2、3.765km2、2.662km2、4.360km2、3.483km2。本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内只能在规定的特殊时段、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黄土坡片区

以人民路市公安交通管理局01号为起点,往西沿人民路1.781公里至市房产交易中心02号点;转南,沿民族路448米至水城区百货大楼03号点;转西,沿钟山大道268米至市商务局04号点;转南,沿康乐南路1.527公里至与红桥西路交叉口05号点;转东南,沿红桥西路1.04公里至尖山营06号点;转东,跨过尖山营接凤凰大道1.02公里至与山城路交叉口07号点;转北,沿山城路往北 219米至与八一路、碧云路三岔口08号点;转东,沿碧云路357.3米至钟山区供电局09号点;转北,继续沿水西南路1.543公里接01号点闭合。

(二)人民广场片区

以万达广场10号为起点,往北沿麒麟路1.529公里至麒麟隧道南入口前11号点;转西,沿汪水路右侧山体山脚1.406公里至红岩街道办事处南侧80米处12号点;转西南,沿东风东路、水西北路、水西南路2.532公里至钟山区供电局13号点;转东,沿碧云路2.02公里接10号点闭合。

(三)水钢片区

以水钢焦化厂焦炉南侧14号为起点,往焦化厂围墙、冶金南路1.173公里至巴西派出所15号点;转北,沿水钢铁路运输线右侧、水钢赛德机电分公司1.712公里至冷却塔附近16号点;转东,沿无名路、穿过五点半社区马鞍形高地1.08公里至轧钢厂西侧17号点;转南,沿轧钢厂围墙445.6米至钟山区欣才学校北侧18号点;转东,沿轧钢厂南侧向东280米至巴西北路连接线19号点;转南,沿老炼钢厂西侧围墙向南619.3米至难民火锅店20号点;转东,沿老炼钢厂南侧围墙向东485米穿过巴西中路至青杠林山脚21号点;转南,沿青杠林山脚、第十四中学附近山脊线向南1.512 公里至水钢酒店北侧120米处22号点;转西,沿巴西中路、桃树林社区、凤池园社区1.864公里接14号点闭合。

(四)双水片区

以中石化华明加油站23号为起点,往北沿明硐路、明硐水库堤坝1.155公里至环湖路靠区政府后方山体处24号点;转西,沿区政府后方山体山脊线向西2.321公里至市一中(水城分校)后方山顶25号点;转南,沿市一中(水城分校)东侧围墙、井海路、穿过山体向南2.15公里至高新区贾家营26号点;转东,沿凉都大道、诚信路2.697公里接23号点闭合。

(五)以朵片区

以水黄公路路政执法大队27号为起点,往北穿过二十中后面山体、诚信路1.732公里接明硐居委会28号点;转东,沿明硐水库环湖路向东1.526公里至水城实验学校南侧160米处29号点;转南,沿住武路向南1.484公里至以朵街道办30号点;转西南,沿红桥东路1.103公里至红桥1号隧道南出口处31号点;转西,沿泰和祥山庄、以朵森林公园南端向西1.283公里至原景晟二手车交易市场西北侧(接水黄公路180米处32号点;转西北,沿水黄公路466米往北接27号点闭合。

四、禁燃要求

(一)特殊燃放时段。元旦期间跨年夜23:30至次日00:30,春节期间除夕17:00至次日00:30,农历新年初一至初二17:00至24:00,元宵节17:00至24:00禁燃区内允许燃放少量烟花爆竹。

(二)特殊时段燃放要求。特殊燃放时段,不得在禁燃区内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200米半径范围内燃放。

(三)禁止燃放时段。除元旦前夜、春节除夕、农历新年初一至初二、元宵节5天的规定允许燃放时段外,禁燃区内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二)加强执法监管,落实细化措施

(三)加强污染预报,做好联防联控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社会氛围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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