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8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因旋流池管路损坏,导致旋流池洗砂泥浆外漏到生产车间地面,该公司现场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堵截雨水总排放口导致部分泥浆夹杂泥水顺着车间内的雨水沟排放到外环境中,也未对已经流出厂区的废水进行拦截。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1.06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0号 | 2024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0号
福建鹏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8K9P47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黄井工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周龙福
联系方式:136*****667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你公司因旋流池管路损坏,导致旋流池洗砂泥浆外漏到生产车间地面,你公司现场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堵截雨水总排放口导致部分泥浆夹杂泥水顺着车间内的雨水沟排放到外环境中,也未对已经流出厂区的废水进行拦截。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0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1月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林勇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章节(证明你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就《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 +50%×[(3+2+1+1)/4]=1.37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 /(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1-1-2)/(3×2)]×40% = -0.2667;
则: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 = N +(M - N)×[(A - 1)/ 4]×(0.6 + B)= *****+(***** - *****)×[(1.375- 1)/4 ]×(0.6 -0.2667)=1.06元(壹万零陆佰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涉嫌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1.0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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