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西市预征补告〔2023〕63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西市预征补告〔2023〕63号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的公告
西市预征补告〔2023〕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和《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63号)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102.09亩集体土地,涉及长安街道办焦家村第六村民小组,长安街道办安宁村第五、第十村民小组。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二、公告时间
本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
三、补偿登记工作安排
补偿登记工作依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63号)相关内容执行。
四、异议反馈渠道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确定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代市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附件
长安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3〕63号)内容拟定。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102.09亩集体土地,涉及长安街道办焦家村第六村民小组,长安街道办安宁村第五、第十村民小组。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教育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区域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包括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2种方式。由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户)自主选择。
实物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集体、村民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住房实物安置形式及标准,按片区办下发的通知执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统建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货币化安置是指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对应拆迁片区住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对农村拆迁区确需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应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纳入城镇人口管理。
(三)本项目拆迁农房的住房安置资格审定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入户调查时点为准。
(四)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3号)执行。
(五)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申请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3〕16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府发〔2021〕24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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