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版
市重点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版
市重点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重点局承担的市政路桥、水环境治理、房屋建筑等各类项目的施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监督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供环保节能评估专项设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环境保护措施设计,配合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
第五条监理单位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扬尘、污水排放、噪音等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需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土方运输等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综合考虑组织机构、水源点、施工便道、保洁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投入等,对施工扬尘、水、噪声的控制都应有可行措施。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开工前,应按要求设置封闭围挡,主干道不低于2.5米,次干道不低于1.8米,安装不低于30厘米的防溢座,围挡上方安装喷淋设施,间隔不大于4米。拆除工程不能整片拆除而采用分片拆除时,应分片围挡。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围挡。围挡立面保持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超过三个月的须进行绿化。
(三)施工工地每个出入口应按要求设置下沉冲洗平台,不具备建设车辆自动冲洗系统条件的施工工地或施工作业面出口,应设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平台,配备的高压水枪压力不小于8Mpa,流量不小于50L/min。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建立台账,在工地洗车台末端与市政道路之间用可降解的环保聚酯防尘布或其他吸水材料吸泥降尘,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等大型运输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
(四)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常态化,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施工形成的土堆,要全部使用2000目/100cm2及以上密目网覆盖,或者种植成本不高、覆盖性强、生长较快的草本植物,实行临时绿化,有效控制扬尘,提升绿化景观效果。
(五)土方施工期间,风力超过4级时须停止施工;运土车辆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装或袋装运输,严禁随意抛撒扬尘。
(六)城市建成区内落实“两个禁止”要求,禁止在施工现场安装预拌砂浆储存罐、混凝土输送泵等设施,应使用商用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行施工。禁止安装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设施,已经安装的及时拆除。因特殊工序原因,必须采取现场搅拌的,需报主管备案同意后,在封闭空间进行施工。
(七)沥青面层施工清扫时,采用吸尘车操作,减少扬尘;灰土和无机料拌合,采用预拌进场,碾压拌和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八)现场搅拌站及水泥库房采用封闭式工棚,棚内设置降尘装置。
(九)房屋、高架桥等建筑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十)施工现场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涉土石方的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和扬尘监测设备,并与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监测数据与喷淋的连接,达到喷雾系统智能启停。设备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与校准,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按照雨污分流的方式进行布管,生活污水先排入场内砌筑的化粪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井内;泥浆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于易产生施工噪音的施工工序,减少夜间施工。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音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夜间作业不得超22时,早间作业不得早于6时,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建立使用台账明细备查。
第十一条市区内施工不得使用冒黑烟车辆及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或低速载货汽车(含农用车)、变形拖拉机运输土方、砂石等物料,提倡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抽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新建市政工程、房屋建设、维修和装修工程全部采用水性或低VOCs的建筑涂料。
第十三条 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月到9月,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
第十四条 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二)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三)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四)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至少增加4次/日);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三)禁止露天焊接(抢险除外)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四)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五)涉及大宗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错峰运输。禁止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沙石运输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划定禁行区域,除执行应急、施救、绿化、环卫、公共服务等民生保障性工作车外,禁止重型车辆驶入禁行区域。(新能源汽车除外)
(六)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三)禁止露天焊接(抢险除外)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四)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五)涉及大宗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错峰运输。禁止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沙石运输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划定禁行区域,除执行应急、施救、绿化、环卫、公共服务等民生保障性工作车外,禁止重型车辆驶入禁行区域。(新能源汽车除外)
(六)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重点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除。
1、在此之前建议增加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法规依据。
2、从内容的完整性和本规定适用的目的来看,缺少建设单位的责任事项。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也是赋予了建设单位管理的权利。建议增加。
3、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来看,建设单位的责任包括: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2、监督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4、从内容的完整性和本规定适用的目的来看,缺少建设单位的责任事项。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也是赋予了建设单位管理的权利。建议增加。
5、从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来看,建设单位的责任包括: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2、监督各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从体例安排上,这一条属于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议放在本章设计单位责任之后。
标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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