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招标公告
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招标公告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询价文件公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位于滇西中缅边境的腾冲县固东镇,距县城42公里,距板瓦口岸30公里,距猴桥口岸80公里,距缅北重镇密支那250公里。
2008年3月26日注册成立,2010年3月20日建成投产,2010年11月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出资收购,并授权中电投云南分公司管理运营。
目前,拥有面积0.7175平方公里,自备储量约3650万吨的石灰石矿山一座,一条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00万吨,配套建设一座4.5MW纯低温余热发电站,并预留扩建第二条生产线场地。
公司主要产品为P.C32.5R,P.O42.5,P.O52.5级通用水泥及P.MH42.5级中热硅酸盐水泥,产品执行GB200-2003和GB175-2007标准。产品广泛用于滇西区域道路、桥梁和水电、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搅拌站和地方民用建筑工程,如“腾龙公路”、“龙瑞高速公路”、龙江“桥街电站”及腾冲“世纪金源酒店”等,且深受用户好评。
二、采购资金:公司自有,已落实。
三、采购品种:烟煤或无烟煤。
四、采购数量及交货时间:20000.0吨,其中:
1、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采购12000.0吨;交货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
2、2016年5月21日——2016年6月20日采购8000.0吨;交货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2016年6月20日;
注:如该月供货数量超过以上各时间期限内我公司所需采购数量,则当月按照我公司所需采购数量结算进行,超出部分结算安排在2016年6月份办理。
五、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特别说明:鉴于腾越水泥公司目前烧成系统同时具备烟煤和无烟煤燃烧技术,本次采购采取选择性采购方式,腾越水泥公司将根据烟煤和无烟煤的最终价格差异,结合经济性分析最终确定采购烟煤或无烟煤。如果确定采购烟煤,则烟煤采购数量为20000吨,无烟煤采购数量为0吨。如果确定采购无烟煤,则无烟煤采购数量为20000吨,烟煤采购数量为0吨。为了确保烧成系统稳定性,此次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将考虑保供数量因素,腾越水泥公司将优先考虑选择全额保供数量的供应商。
六、交货地点: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原煤堆棚场地。
七、质量标准及奖罚方式:见附件一:“燃煤采购合同”第九条。
八、价格形式:到货价,即执行一票制(含17%增值税)到厂价。
九、结算及付款方式:分期结算并支付,具体为:
每期供货完毕后按合同有关内容10个工作日办理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本月全部供货发票后支付货款70%,余款30%在支付全部货款70%之后的1个月内付清。
见附件一:“燃煤采购合同”第十二条。
十、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十一、报价人资格要求
本次询价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各位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形式为合格制,报价人资格要求: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报价人为一般纳税人,能提供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价。
4、首次参与报价的报价人在提交报价的同时随同报价文件一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影印件;参与过以往报价但没有提交过以上证件的,须在此次随同报价文件须一并提交,已经提交过以上证件影印件的报价人不须再提交;没有提交以上证件的报价人,我司此次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视为不通过。
十二、报价方式
1、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通过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lzb.com.cn/及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piyn.com.cn/发布该公告。
2、报价格式:报价人按照此采购询价文件中“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报价文件”(见附件二)格式要求进行报价。
3、报价文件提交方式:报价人将报价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至“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报价邮箱:
4、报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7日上午10:00。
十三、成交人选择原则:在资格要求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人中,按最终所报单价从低到高依次选取首选成交人和备选成交人,直至达到采购的数量,成交数量及价格在2015年4月14日下午17:00前将下达成交通知以及在http://www.hlzb.com.cn/及http://www.cpiyn.com.cn/两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一: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合同
附件二: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报价文件
(相关附件电子文件可在云南国际网站http://www.cpiyn.com.cn/中下载)。
联系人:陈斯珏 电话 0875——*******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日
附件一: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合同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
燃煤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卖方:
二○一六年五月
燃煤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燃煤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云南省腾冲县
买 方: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向乙方采购燃煤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采购材料: 。
二、采购数量: 吨。
三、价格形式:执行到货价,即执行一票制到场基价为 元/吨(含17%增值税),该基价在本合同期内不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双方在该基价价基础上根据质量情况实行奖罚。
四、交货地点:为甲方厂区原煤堆棚场地(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地点)。
五、交货期间:
采购数量及交货时间:20000.0吨,其中:
1、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完成供货12000.0吨;
2、2016年5月21日——2016年6月20日采购8000.0吨;
注:如该月供货数量超过以上各时间期限内我公司所需采购数量,则当月按照我公司所需采购数量结算进行,超出部分结算安排在2016年6月份办理。
六、计量标准:以甲方厂区过磅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七、运输:乙方负责燃煤送到甲方原煤堆棚场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途中运输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装卸:燃煤车辆到达甲方原煤堆棚(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后,卸车、转运及平场等责任及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九、质量标准及奖罚方式
(一)无烟煤
1、发热量:以空气干燥基Qnet,ad为基准,标准要求为: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值≥5200 kcal/kg。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Qnet,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进行奖罚:
1)4600kcal/kg≤Qnet,ad
2)Qnet,ad
对以上质量的燃煤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核算,单独进行计算。
若Qnet,ad日加权指标>4800 kcal/kg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5200kcal/kg>Qnet,ad≥51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135元/吨;
2)若5100kcal/kg>Qnet ,ad≥50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203元/吨;
3)若5000kcal/kg>Qnet,ad≥49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304元/吨;
4)若4800 kcal/kg≤Qnet,ad0.456元/吨;
5)5500 kcal/kg≥若Qnet,ad>5200 kcal/kg, 每升高1 kcal,煤价上浮0.135元/吨, 若Qnet,ad>5500 kcal/kg,仍按5500 kcal/kg计价,即超出部分不再上浮计价。
6)以上不分段进行核算。
2、挥发分:以空气干燥基Vad为基准,标准要求为: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值≥6.0%。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V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要求奖罚:
若日加权指标Vad<3.0%,则直接作废品处理,不计价,不予结算,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
若日加权指标Vad≥3.0%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4.0%≤Vad≤6.0%,每降低1.0%,煤价下浮5.0元/吨;
2)3.0%≤Vad<4.0%,每降低1.0%,煤价下浮10.0元/吨;
3)以上不分段计算。
3、全水分:以Mt为基准,当8.0%≤本合同供货总量Mt加权平均时,以8.0%为基数,按照(8.0%-本合同供货总量Mt加权平均数)乘以本合同供货总量(过地磅净重)补足煤量;超8.0%部分不予计量(即在总量中扣除超8.0%部分水重量)。
4、全硫:以空气干燥基St,ad为基准,要求标准为: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值≤1.00%。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St,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奖罚:
1)1.2%≤St,ad≤1.3%,则该日燃煤价格按照基准价的50%进行结算;
2)1.3%<St,ad,则直接作废品处理,不计价,不予结算。
对以上质量的燃煤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核算,单独进行计算。
若St,ad日加权指标>1.0%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1.0%<St,ad<1.2%,每升高0.01%,煤价下浮1.0元/吨;
5、对本合同供货总量所供燃煤质量按照以上要求分别计价计算,累计实施奖罚。
(二)烟煤
(一)发热量:以空气干燥基Qnet,ad为基准,标准要求为: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值≥5300 kcal/kg。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Qnet,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奖罚:
1)4700kcal/kg≤Qnet,ad
2)Qnet,ad
以上质量的燃煤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单独进行核算。
若Qnet,ad日加权指标>4900 kcal/kg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5300kcal/kg>Qnet,ad≥52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135元/吨;
2)若5200kcal/kg>Qnet ,ad≥51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203元/吨;
3)若5100kcal/kg>Qnet,ad≥5000kcal/kg,每降低1 kcal,煤基价下浮0.304元/吨;
4)若400 kcal/kg≤Qnet,ad0.456元/吨;
5)5600 kcal/kg≥若Qnet,ad>5300 kcal/kg, 每升高1 kcal,煤价上浮0.135元/吨, 若Qnet,ad>5600 kcal/kg,仍按5600 kcal/kg计价,即超出部分不再上浮计价。
6)以上不分段进行核算。
2、挥发分:以空气干燥基Vad为基准,标准要求为:22.0%≤月度加权平均值≤32.0%。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V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奖罚:
1)若Vad日加权指标Vad<18.0%或>36.0%则直接作废品处理,不计价,不予结算,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
若22.0%>Vad日加权指标≥18.0%或36.0%≥Vad日加权指标≥32.0%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20.0%≥Vad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指标≥18.0%,或34.0%≥Vad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指标≥32.0%每上升1.0%,煤价下浮5.0元/吨;
2)22.0%≥Vad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指标>20.0%,或36.0%≥Vad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指标>34.0%每上升1.0%,煤价下浮10.0元/吨;
3)以上不分段进行核算。
3、全水分:以Mt为基准,当8.0%≤本合同供货总量Mt加权平均时,以8.0%为基数,按照(8.0%-本合同供货总量Mt加权平均数)乘以本合同供货总量(过地磅净重)补足煤量;超8.0%部分不予计量(即在总量中扣除超8.0%部分水重量)。
4、全硫:以空气干燥基St,ad为基准,要求标准为: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值≤1.00%。
为加强对日进厂燃煤的质量控制,对燃煤的St,ad日加权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奖罚:
1)1.2%≤St,ad≤1.3%,则该日燃煤价格按照基准价的50%进行结算;
2)1.3%<St,ad,则直接作废品处理,不计价,不予结算。
以上质量的燃煤不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单独进行核算。
若St,ad日加权指标>1.0%则参与本合同供货总量加权平均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罚:
1)1.0%<St,ad<1.2%,每升高0.01%,煤价下浮1.0元/吨;
5、对本合同供货总量燃煤质量按照以上要求,分别计价进行计算,累计实施奖罚。
十、检验及取样方法
(一)检验方法:
1、发热量依据国家标准:GB-T213-2008。
2、挥发份、水份、灰份依据国家标准:GB-T212-2008。
3、全硫含量依据国家标准:GB-T214-2007。
(二)取样方法: 依照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十一、验收及检验结果
1、乙方交货时原则上向甲方提供燃煤自检报告原件一份,内容包括: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挥发份、全水份、全硫等相关检验数据,以便于甲方比较。
2、燃煤到达甲方现场后,甲乙双方一起根据运输等票据进行初检,初检以目测为准,主要考察货物里是否夹带杂物及粒度情况,甲方认为符合要求的进行初步计量,对初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双方共同记录并签字确认。
3、燃煤到达甲方现场后,甲方检验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取样,乙方有权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要求对取样样品分为三份,一份交由甲方技术质量部进行检验,一份留存,另一份双方相关人员签字封存,若乙方无人参加对取样的监督,即视为认可甲方取样过程及方法,后期不得对甲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4、燃煤的质量检验结果原则上以甲方技术质量部检测数据为准,乙方在日供煤不超过800吨前提下,甲方在该日燃煤进厂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将甲方燃煤质量检测结果通知乙方。如
乙方对甲方检验质量有异议,可以选择():
1)以双方封存样由甲方技术质量部再进行检验,乙方可跟踪甲方检验过程,约定该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并作为结算依据。
2)以双方封存样共同送双方认定的质量权威部门进行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并作为结算依据。
十二、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采取分期结算并支付,具体为:
每期供货完毕后按合同有关条款10个工作日办理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本月全部供货发票后支付货款70%,余款30%在支付全部货款70%之后的1个月内付清。
2、结算时,甲方根据甲方地磅K3系统计算供货数量,同时结合技术质量部提供的燃煤检验结果,按照以上“质量标准及奖罚方式”进行质量奖罚,计算结算结果,并通知乙方进行确认。乙方确认后,甲方在一周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结算时,需要乙方提供相关其他资料的,乙方须及时提供。
3、乙方对甲方结算结果确认后,按要求开具该批次燃煤增值税税票,及时交甲方采购统计,发票抬头: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4、甲方在收到乙方该批次增值税税票后,按公司结算支付流程,办理货款支付。
5、计价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
6、付款形式:银行转账(若甲方采用承兑汇票或者其他支付方式,双方协商)。
十三、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本合同不收取质量保证金。
十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燃煤进厂过磅计量,及时组织到货收货和卸车工作。
2、负责组织对燃煤质量的检验,并及时向乙方通知检验结果。
3、负责牵头办理双方货款结算工作。
4、负责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
5、对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要求,积极响应并加以协调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
2、积极组织,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
3、自行组织车辆,保证燃煤安全送达甲方,负责运输车辆的安全工作。
4、对向甲方供应的燃煤质量负责。
5、对甲方检验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选择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完成供货任务,即延迟供应,则构成违约,每延迟一天,处罚违约金为5000元/天,延迟供应达10天,本合同则自动中止,乙方则按以上标准处罚违约金;同时录入供应商不良纪录,不良纪录达到两次,取消供应商资格。不可抗力时,乙方函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的供应延迟,可除外。
2、如发生乙方对甲方过程质量检测数据存在异议并启动异议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乙方供货完成时间根据异议处理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不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3、如乙方供货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乙方提出中止合同,并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中止合同,中止合同后,对已供数量按照合同标准计算,同时须处罚乙方违约金100000.00(大写:拾万元整)。
4如发现乙方或乙方雇佣车辆驾驶员恶意掺假,人为降低燃煤供货质量的,发现一次即取消供应商资格,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5、甲方在本合同无故退货或无故拒收货物,应向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6、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相关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则构成违约,乙方对于甲方未按本合同办理的付款额,有权追诉甲方依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应付款项。
十六、不可抗力
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传染病、隔离检疫、台风、火灾、水灾、地震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各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28天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验收等问题)。
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2、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十八、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提出对合同中供货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变更、修改。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供货质量等合同条款产生较大差异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中止或终止。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发生政策重大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执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一致后均须签署合同修改文件,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4、以上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时,应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函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方可生效。
5、除上述外,本合同一经生效,原则上双方均不得对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附件)作任何单方面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十九、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款结清为止。
3、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4、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事先函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5、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相互来往原件、传真件等函件均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腾冲县固东镇罗坪村小天鹅坡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腾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东信用社
账号:240 000 509 203 0012
税号:530 522 670 894 138
邮政编码:679102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二: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报价文件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
燃煤采购报价文件
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公司“2016年5月份——2016年6月份燃煤采购询价文件”(含附件一:燃煤采购合同),我公司经过认真分析,确定可以报价,并承诺严格执行贵公司“采购询价文件”及“燃煤采购合同”要求,具体如下:
1、所供煤种: (能供一种煤种的只须填写烟煤或无烟煤,既能供应烟煤,又能供应无烟煤的须填写两种)。
2、交货地点:腾冲县腾越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原煤堆棚场地。
3、交货时间、数量及单价:
3.1 烟煤: 吨(最高数量为20000吨);单价执行一票制到场价,税率为17%,报价单价为: 元/吨。其中:
3.1.1 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内完成供货数量 吨;
3.1.2 2016年5月21日——2016年6月20日内完成供货数量 吨;
3.2无烟煤: 吨(最高数量为20000吨);单价执行一票制到场价,税率为17%,报价单价为: 元/吨。其中:
3.2.1 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20日内完成供货数量 吨;
3.2.2 2016年5月21日——2016年6月20日内完成供货数量 吨;
3.3 报价及供货数量说明:报价人可根据自身能力填报一种或两种煤种的报价及对应的供货数量。
3.4以上具体交货时间及结算方式,双方按签订的合同要求执行。
4、其他说明事项(如有则在此说明):
报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标签: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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