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0124强清24号裁定受理后告知义务人履行义务公告招标公告

2024黑0124强清24号裁定受理后告知义务人履行义务公告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公告(2024)黑0124强清24号方正县隆景达毛发制品有限公司、赵志财及你单位相关人员:本院于2024年1月3日根据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你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马淑红为负责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8条、第29条规定,向你们释明如下:一、你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自受理强制清算裁定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2相关人员,是指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三、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本院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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