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关于竞争选任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裁定,受理苏俊、安徽省顺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蚌埠鼎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该案。为顺利开展破产审理工作,就管理人选任事宜发出此公告。
相关资料显示,鼎峰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在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南侧,股东方杰、朱雷,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器材及附件、水泥制品、PVC制品的销售,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电力器材及附件、水泥制品、PVC制品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鼎峰公司名下登记有建设宅基地权,不动产权单元号为340*****5037GB*****W********,坐落于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南侧)3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有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权第*******号厂房,面积3068平方米;登记有号牌为皖CD1F11、皖C*****的车辆。(实际财产以管理人调查为准)
本院决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含联合报名中介机构)作为债务人鼎峰公司的管理人,凡编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承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中介机构(联合报名中介机构均应为编入前述名册的机构),有意参加鼎峰公司管理人选任的,应当于2024年1月18日16:00时前向本院报名,并向本院提交报名申请书。报名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办结的破产案件、在办的破产案件、以往从事管理人工作的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参选机构分级、名册成员工作饱和度、联合报名机构的优势互补、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本案的主要工作及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管理人报酬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2024年1月8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2024年1月8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月8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报名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报名中介机构也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2.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1月8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报名中介机构未书面说明的,视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报名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三份报名材料,自行密封后提交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陈小会
联系电话:0552-*******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标签: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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