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不收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不收费提供本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查询并告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五、申报材料

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工作证件

六、服务流程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3、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证机构、公民

四、申请条件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

五、申报材料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证机构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件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申报材料到拟落户公安派出所或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负责核查,并出具证明。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民曾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及户口迁移证)证明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公民本人持申报材料,到原办理过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5、注销户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现在所持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如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公民本人(或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原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6、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且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护照)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曾经登记过同户人员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7、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需要为拐卖儿童办理户口登记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四、申请条件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核实后出具相关手续。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监护人身份证件或社会福利机构单位证明

六、服务流程

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持申报材料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根据调查结论予以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8、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族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或社区福利机构

四、申请条件

弃婴捡拾人或社会福利院为弃婴办理收养手续或户口登记时,可到原接警的公安派出所出具。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个人(公民)的户口簿及身份证或社区福利机构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申报材料,到原接警的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核实后予以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9、临时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及本人其他证件或凭证(如驾驶证、飞机票、火车票、准考证等)

六、服务流程

本人持申报材料,到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后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

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根据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出具的;或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的。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公民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在调查核实后,予以出具。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调查核实,据实出具。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11、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2、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师生

四、服务条件

由各中、小学幼儿园与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沟通协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五、服务流程

根据双发商定讲课时间与讲课内容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精心准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13、购买散装汽油证明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单位、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

五、服务流程

(一)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二)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1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后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申报对象

在国外新出生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持外国护照的婴儿除外。

4.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5、出生特殊情形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二、实施对象

个人(公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条件符合,予以受理发证。

六、办理期限

根据民警调查情况,一般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6、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发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申报对象

在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受理尚未下发前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户政窗口

四、申报材料

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公民持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介绍信》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2.受理:户籍民警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受理:审查材料合格当场受理。

六、办理时限

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2、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7、居住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实施对象

个人(公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登录望江县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暂住地区所属公安局,进行填写信息申报。

2.受理,所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3.审核 ,派出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批,县治安大队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4.受理

六、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8、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申报对象

需要办理换发、补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采像、采集指纹。

3.受理:30工作日之内辖区派出所发证,加快证10个工作日(省公安制证中心按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加快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元,补办40元,加快的由邮政部门收取邮寄费用。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19、居民户口簿发放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申报立户登记的,直接签发;

2、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重新签发;

3、遗失的,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申报;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0、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遗失的,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申报;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1、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六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二、实施对象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2、家庭立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二、申报对象

需要立户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3、分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十四条 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二、申报对象

需要分户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分家析产及居住情况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分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4、新生儿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十五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

(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高校学生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高校学生集体户户籍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现役军人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证明。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5、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十九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二、申报对象

被收养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的收养登记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4)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6、提供死亡登记证明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人民政府、业务机关有关规定。

二、申报对象

死者家属。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7、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簿

6.身份证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28、直系亲属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人民政府、业务机关有关规定。

二、申报对象

(一)夫妻间投靠;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三、申报条件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四、申报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29、购房户口迁移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二十八条 〔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申报对象

需要迁移的购房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64-*******




30、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二、申报对象

需要迁移的务工人员。

三、申报条件

务工户口迁入。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一年);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31、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2、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一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审核: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3、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就业报到证、毕业(肄业)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等,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凭学校相关文件原件

2.集体户口簿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4、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

(4)跨年度需出具未婚证明。

2.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县(现就业地)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单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5、人才落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四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二、实施对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市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7、离婚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五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法院判决结果办理。

二、实施对象

离婚迁移的居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户口簿;

3.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离婚证明;

6.本市无住房证明(市产权登记处出具)。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8、户主变更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户口本换发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39、曾用名增加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条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二、申报对象

需要增加曾用名的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增加曾用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由所长签字报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受理:公安机关审批后,由户籍民警办理

六、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3.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40、性别变更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一条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二、申报对象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性别变更。

三、申报条件

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变更性别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户籍民警办理。

六、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市、县)公安局(分局)。

2.县公安局在接到辖区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辖区派出所。

3.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41、出生日期更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三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特别是公民与亲生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年龄之间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生日期更正特殊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变更,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对于第三十八条中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人员,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要严格审查,一般不予受理。

二、申报对象

需要变更出生日期的自然人。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始出生证明。

3、原始户口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四项变动登记、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

4、招工登记表、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证明等。

5、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6、18周岁以上的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公民信用证明》的证明。7、民警调查报告(16周岁以上的调查报告中要注明有无不予更改情形、有两名以上民警调查签名。)。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户籍民警及时办理。

六、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 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3.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2、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二、申报对象

需要变更身份号码的公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

3.户口簿

4.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民警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条件符合,当场受理

六、办理时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3、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相关证明材料;

3.户口簿;

4.身份证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首次不收费,户口本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4、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望江县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二、实施对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三、法定条件

应征入伍的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45、退出现役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望江县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二、实施对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办理;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6、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声称加入外国国籍要求注销户口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外国国籍进行认定,出具国籍认定书。治安户政部门对非中国国籍的予以注销户口。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国籍认定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定居港澳台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2.取得外国国籍、定居国外注销户口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他国国籍证书或者他国护照等。对申请人取得外国国籍、在外国定居有疑问的,应书面征求县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意见。

四、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7、回国(入境)恢复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 当场受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48、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7版)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申报对象

刑满释放假释人员。

三、申报条件

刑满释放假释没有户口人员。

四、申报材料

1.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

3.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九、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49、船民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 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办理。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50、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实施对象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公民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请材料

撤销宣告判决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

3.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4、申请人身份证。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上报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受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51、删除户口后恢复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删除违规违法设立的户口。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定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的,先将户口锁定,待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申报对象

需要删除户口的自然人 。

三、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及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户政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4、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户籍民警及时办理。

六、办理期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

2.县公安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3.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0564-*******





52、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43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及交验机动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

2.受理: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

3.发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办理时限

1个自然日(包括受理、审核、上传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厅)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5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44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

2.受理: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

3.发放:车辆管理所发放

七、办理时限

1个自然日(包括受理、审核、上传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厅)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54、驾驶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6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申请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

2.受理: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

3.发放:车辆管理所发放

七、办理时限

1个自然日(包括受理、审核、上传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厅)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55、驾驶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63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

2.受理: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

3.发放:车辆管理所发放

七、办理时限

1个自然日(包括受理、审核、上传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厅)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56、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措施》(皖公交警[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申请条件

驾驶人网上输入本人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驾驶人输入档案编号、驾驶证号。

六、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57、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提交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入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六、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58、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3条规定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四、申请条件

驾驶人网上输入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驾驶人输入档案编号、驾驶证号。

六、办理时限

实时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59、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网上输入相关信息。

五、申请材料

网上自助查提交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六、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 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0、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设置

2.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1、“12.2”交通安全宣传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第二十一条: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活动预热期(11月上旬至中旬):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和媒体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好全省统一开展的“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纪念宣传活动暨“无记分,有奖励”活动抽奖仪式。

2.活动集中宣传期(11月下旬至12月2日):共同策划媒体行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形成集中报道声势。在12月2日当天,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邀请党委、政府领导,文明办、司法、教育、交通运输、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文明安全模范驾驶人、交通安全形象大使、文明交通志愿者等,举办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掀起主题宣传活动高潮。

3.活动后续宣传期(12月3日至4日):各部门从多个视角开展延续性报道,并与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有机衔接起来,进一步深化“全国交通安全日”长效宣传机制。

六、服务时限

每年12月2日前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2、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搜集需要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结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开展的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守护平安”系列行动、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等项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广泛搜集交通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完善相关文字、图表等资料。

六、服务时限

持续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3、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

2.受理:通过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受理。

3.发放:车辆管理所发放

七、办理时限

1个自然日(包括受理、审核、上传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64、交通紧急疏导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

2.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5、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开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服务时限

持续推进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电话:0564-7353032



66、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事故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

五、申请材料

1、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1、审验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2、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3、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后同意;

4、查阅调取案卷证据复印材料;

5、复印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0564-7353032



67、提供110警务服务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一)接警环节:要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及时、准确地接处好每一起群众报警。要迅速、准确询问并记录、填写报警人姓名、性别、单位、联系电话、警情类别、所属管辖、警情地址、警情内容。

(二)派警环节:针对正在发生的110报警服务台管辖范围内的报警(包括火警、交通事故)要及时派警。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求助,应当按要求及时派警;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员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

(三)出警环节:出警单位要严格落实着装要求,配齐配全警械、救援、取证等相关装备,接到出警指令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四)处警环节: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文明、平和、理性执法。要根据现场态势、案件性质等情况,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群众,抓捕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

(五)回访环节:依托短信回访系统,对群众报警进行短信回访,对刑事案件意的警情进行人工电话二次回访,对回复不满意的警情由督察部门负责。

同时,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服务时限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

电话:110



68、开展“110”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摆设展台、开展警营开放日、微博、微信、政府网等开展110接处警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

电话:110



69、帮助联系开锁服务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应急,需要急开锁服务

六、服务时限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技术开锁人员同服务需求人自行协商价格

八、咨询电话:

金寨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

电话:110



70、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 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我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所有持出入境证件人员

四、申请条件

1、 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出具公函。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

2、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所持出入境证件

2、因公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受理民警应当查验并复印留存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对公函的内容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不予查询。

3、因私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64-7356240



71、电子港澳通行证剩余次数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电子港澳通行证持有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2.对于公民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查询电子港澳证剩余次数的,还须交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64-7356240



72、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已登记或受理出入境事项

五、申报材料

公民身份证件或所持出入境办理凭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2.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电话:0564-7356240



73、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看守所

三、服务对象

已决犯近亲属、监护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来所办理。由专门接待的值班民警严格按照会见制度查验会见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近亲属身份,将会见人姓名、住址、身份、会见时间等情况,以及与在押人员关系等进行详细登记。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

2、 会见应当在家属会见室进行。罪犯及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对违反规定的,可以停止会见。

3、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罪犯会见时,看守所应当根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

4、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与其近亲属会见,由人民法院安排并派人在场。

5、外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由外籍罪犯亲属、监护人向省级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予以安排。

六、服务时限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半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4-7064924



74、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

四、服务条件

指导单位须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五、服务流程

辖区派出所民警每月不得少于1次上门检查指导工作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75、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新闻媒体

四、服务条件

持有记者证、介绍信、采访证

五、服务相关规定

1.中央及省外、省内省级媒体记者前来我局进行相关采访,须报经省公安厅宣传处审批,向县宣传部报备。获准的采访,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协调有关警种、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配合采访。

2.市、县级媒体需要采访县公安局相关警种和部门,需事先制定采访计划,提出要求,向县宣传部报备。县公安局政工室根据活动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

3.中央、省、县级新闻媒体记者到县公安局进行涉案采访,必须报经县公安局审批,向县宣传部报备。县公安局根据活动的不同情况,合理安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




76、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案件被害人、报案人

四、申请条件

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报案。被害人、当事人电话报警或到公安机关报警。

2.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记录被害人、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七、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经审查立为刑事案件后,72小时内,安徽公安网后台自动发送查询密码给报案人、被害人,报案人、被害人凭密码登录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页面。

八、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电话:110



77、“六一”打拐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时限

每年“六一”儿童节

五、服务条件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宣传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打拐防拐意识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六、服务内容

1.选择宣传活动地点。县局刑侦大队着眼于提高宣传覆盖率、扩大宣传效果,选择广场、车站、商业机构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宣传。

2.印制宣传资料。县局刑侦大队结合当前本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特别是我县常见、突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表现形式、典型案例、防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制作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手册等,向广大群众发放。

3.制作宣传展板。根据所确定的宣传活动地点位置、场地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制作宣传展板。

4.开展法律咨询。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受理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宣传台,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广辟案件来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范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5.争取媒体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的优势,为集中宣传活动造势,形成打击和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宣传的强大声势。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78、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五、服务内容

1.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编写简明扼要、切中要害、朗朗上口的防骗口诀、短信,制作宣传手册、卡通宣传片,录制电视教育短片等,通过揭露作案手段和诈骗话术,解析案例,以案说法,教授防骗措施等,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对外发布。

2.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本行业优势和便利,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发多发的电信诈骗规律特点,开展全民宣传防范活动,营造良好的防骗反骗氛围,力争做到人人有防骗意识、事事有防骗措施。宣传、广电、网信等部门要组织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诈骗宣传。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要针对用户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以及群发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发布防诈骗提示。

3.要在车站、码头、超市、公园、集贸县场、商业步行街、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等人流密集区和社区小区,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讲解,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4.要主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开展跟踪报道、深度报道,体现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措施成效,揭露犯罪手法和危害,滚动播出公益广告和电视教育短片,确保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六、服务时限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9、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2.点击公共查询,再点击网站名称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网站名称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0、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2.点击公共查询,再点击网站域名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网络域名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1、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二、承办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

1.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2. 点击公共查询,再点击备案号查询。

3.输入需要查询的公安机关备案号即可查询。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2、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协助救助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承办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各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服务对象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五、服务流程

根据情况,直接拨打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或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