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及配套设备采购重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图书及配套设备采购重的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法定代表人: 徐绘鹏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52*****698
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图书及配套设备采购(重)(LZZC2023-G1-******-GXZC)的质疑函原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在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5/信誉分:(3)投标人所投“图书管理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供测试报告的,得3分(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5/信誉分内容:(3)投标人所投“图书管理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供测试报告的,得3分(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1:在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5/信誉分(15分)第(3)点评审内容为加分项并非资格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规定的情形。
软件著作权作为行业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一项重要体现,其可靠性及保障性远超于书面承诺等。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图书管理软件”所列明的软件模块参数要求,评分项中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是体现软件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及可持续开发升级服务的能力。软件测试报告是对软件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适应性等进行了测试评价,防止贴牌或者盗版软件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在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5/信誉分:(3)投标人所投“图书管理软件”具有软件著作质登记证书,并提供测试报告的,得3分(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5/信誉分内容:(3)投标人所投“图书管理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供测试报告的,得3分(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闯对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3: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质疑答复2:该评分标准是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应的,并设置了相对应的分值,评审因素已做到细化和量化。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故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在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2/货物技术性能配置分:招标文件带“▲”的技术参数某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25分;一般技术参数(不带▲号的条款)有负偏离的每一项扣1分,漏项的每一项扣1分,最多扣25分。
注:
1.技术参数及功能有优于的,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
2.同类产品(或材料)不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三、评标标准/2/货物技术性能配置分:招标文件带“▲”的技术参数某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25分;一般技术参数(不带▲号的条款)有负偏离的每一项扣1分,漏项的每一项扣1分,最多扣25分。
注:
1.技术参数及功能有优于的,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
2.同类产品(或材料)不重复计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质疑答复3: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已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使用标注“▲”号的方式标明。详见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章 采购需求说明中的(三)标记“▲”符号的为实质性响应内容,负偏离或不响应情形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39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2.8条“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及第二章 采购需求表中标注“▲”号的实质性响应内容。
故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
标签: 图书及配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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