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新丰不罚决字〔2023〕第0000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南新丰不罚决字〔2023〕第0000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新丰不罚决字〔2023〕第******

案件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陈成水产品摊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被处罚人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陈成水产品摊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7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

丰镇竹林村农产品交易中心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种类: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月3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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