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财行罚1-2

北财行罚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财行罚〔2024〕1-2号

当事人:哈尔滨千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理治街27号天马大厦2层1号

据绥化市审计局移送的北林区疾病控制中心2021年度能力建设项目仪器和设备采购事项在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与哈尔滨嘉禾实验室设备维修公司、黑龙江海金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数据属性、审核纸质评标资料,发现3个投标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作者均为“非涩”,3家投标公司涉嫌串通投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绥化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以及哈尔滨嘉禾实验室设备维修公司、黑龙江海金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千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约谈笔录》在案佐证。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27号)附件2中第13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减轻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的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5339.7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帐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

收款人帐号:091*****092********

收款人开户银行:绥化工行西直路支行

税 号:112*****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有权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千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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