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大数据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阿拉善盟大数据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阿拉善盟大数据中心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阿拉善盟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集约、规范高效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健康有序推进数字政府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结合阿拉善盟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阿拉善盟大数据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宋祥
联系电话:0483-*******
电子邮箱:alsmdsjj@163.com
邮寄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盟市监局大楼东侧入口盟大数据中心
2024年1月11日
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盟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利用,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促进阿拉善盟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高技字〔2022〕1963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盟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运行维护以及购买服务等开展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 (GB/T*****-2021) 规定要求。
第三条 盟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应统筹考虑业务需求和数据要素,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二)业务协同。围绕业务流程展开业务流程再造和系统整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有效对接。
(三)数据共享。确保项目数据目录齐备,项目完成后主要数据实现跨部门共享开放。
(四)安全可控。将安全防护体系与政务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可靠性和安全防护体系。
(五)成本效益。注意项目经济效益评估,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规划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盟直各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报送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由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编制盟本级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体规划,于每年9月20日前统一报盟政府职能转变与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盟行署常务会审定,根据盟行署常务会审定的方案,按照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点项目投资的具体要求,完成相应的审批和手续办理流程。盟财政局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运维资金。
第五条 未纳入盟本级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且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严格按程序增补。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年度盟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总体规划,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对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使用情况以及用户需求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时统一技术标准,从共性应用、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技术集约等方面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前置技术把关,避免共性应用重复建设。
盟委保密机要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盟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等级保护情况进行审核。
盟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入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盟本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七条 同一单位现有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原则上不得对新项目进行立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的盟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云计算中心、电子政务外网、城市大脑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服务 APP 、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九条 盟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采取集约化方式基于全盟政务云平台建设(部署、运行、存储),盟直各部门不再自行建设数据中心、信息机房、视频平台、物联网平台等基础性、全局性、复用性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盟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用于展示的电子大屏;不再新建面向公众的各类线上服务类APP。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采取联合验收方式,并进行中期检查或阶段性验收。联合验收小组应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确保验收过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中期检查或阶段性验收的结果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和决策依据。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应用产生的数据资源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归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对盟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数据资源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全盟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容灾备份等工作,负责阿拉善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工作。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于项目验收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规定,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经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纳入阿拉善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集中管理。
盟直各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负责编制本单位数据资源责任清单、共享负面清单、供需对接清单,按要求将数据资源共享至阿拉善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盟直各部门按照数据资源目录与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对接。盟直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系统平台在规划设计时,应预留标准化数据接口,确保与阿拉善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对接。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统一建设商用密码平台,统一政务云等保,保障上云信息系统基础层安全。
第十八条 盟直各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依据测评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做好应用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盟委网信办、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开展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需进行定期绩效评价。考量项目的实施效果、成本效益、用户满意度等多个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和新项目立项的参考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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