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各有关会计审计机构:
我院受理的谢定州与任文清、王明远、严浬元、王德元、王宇、周成许、汪传俊与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3)川1304民初4885号 | 案由 | 合伙合同纠纷 | |||
申请鉴定人 | 谢定洲 | |||||
被申请鉴定人 | 任文清、王明远、严浬元、王德元、王宇、周成许、汪传俊、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回避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鉴定人员 | |||||
案情简介 | 原告谢定洲自九州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出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因涉及单位行贿罪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任文清、王德元二人以九州公司名义通过竞拍获得开发用地进行合伙 经营,2010年11月23日原告系九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被告人签订了《原8741部队旧营房二号地块“九洲名苑”项目开发经营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所设立的全部条款 自始至终对原告及各位被告都具有约束力。《合作协议》签定后,各位合伙人对外以九州公司名义启动了该宗地的开发建设经营工作,对内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投入资金、享 受权益、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14年12月14日,全体合伙人就该项目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形成了《嘉陵区九洲名苑项目股东会决议》,其第八条约定“各股 东应无条件按此前的分工合作完成项目后期的竣工验收、备案及其他相关事宜,在2015年1-3月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备案的各项工作,达到交房条件”;第九条约定:“该项目所 涉及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合作股东共同承担,2014年12月14日后所清点资产全部交由九洲公司,因九洲公司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的支付义务引发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九洲公司独立 承担”;第十条约定:“东都美景园项目善后事宜和办证所需资金从本项目上借支,最后进入本项目最终结算”。随着项目进展,项目合伙人又于2017年1月20日形成了《关于 “九洲名苑”项目股东分配额度调整相关问题的决议》。直到现在,“九洲名苑”项目的各位合伙人都尚未了结“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尚未办理“九洲名苑”项目的最终 清理与财务决算,各位合伙人已经构成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一般性违约,应当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鉴定对象:“九州名苑”项目账务 | |||||
鉴定事项、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鉴定事项: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发经营的“九洲名苑”项目账务进行司法会计审计鉴定。 诉讼请求标的: 11,572,611.55元 鉴定争议标的: 675,434,865.00元 | |||||
鉴定材料 | 账目(已通过四川中税网通求实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洲名苑”项目纳税事宜及经营分析审核报告书)、税务、台账、票据 | |||||
资质要求 | 会计审计鉴定 | |||||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 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用时的平均值为基准用时 (完成鉴定时限:25日至30日) | |||||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平均值为基准鉴定费 | |||||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 2024.1.22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联系人 | 李天平 | 联系电话 | 0817-******* | |||
法院地址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宁街41号 | 监督电话 | 0817-******* | |||
评审时间 | 2024.1.23 上午09:30 | 评审地点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第十审判庭 | |||
注意事项 | 2024年1月17日9:00-11:00可在嘉陵区人民法院民庭接受现场咨询、查看鉴定资料。 《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单独密封,鉴定工作预案、鉴定承诺书及其他报名资料不密封(如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鉴定人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材料、鉴定人员组成及资质能力、机构成立时间、规模、 近3年所获荣誉、最近1次业内评价、资质等级证书等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直接取消竞争资格。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入围名单,并从排名前3家机构中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 各方当事人、各报名机构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 |
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 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本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事由。如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自愿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 | 名称 | ⅩⅩⅩ公司(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 (自然日) | ⅩⅩ日 | |||
鉴定收费报价/元(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ⅩⅩ万元 |
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并作以下承诺:
1.按照承诺收费标准收费;
2.在承诺时限内高质高效完成鉴定工作;
3.鉴定团队负责人、核心鉴定人人数及名单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
4.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无条件派员到场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证据交换、质证、调解、听证、核对工程量、庭审等工作;
5.每周按时主动向法院汇报鉴定进度;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7.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约谈、暂停、被更换、除名、退费、罚款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无条件完成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完成的其他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标签: 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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