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4年1月1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113*****014******D/2024-*****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4-01-12
文  号主  题生态环境/民生公益体  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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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 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年产20万个EVA制品、36万个PE制品、30万个PVC制品施河镇大施河村顾王一组(施宝路东侧3号)淮安大路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地面积约3100平方米,年产20万个EVA制品、36万个PE制品、30万个PVC制品。
2024年1月9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作标准。
2、发泡废气(非甲烷总烃、氨气)、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吹塑废气(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投料、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相关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相关标准;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表2相应标准;有组织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无组织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
4、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不合格品及边角料、除尘灰、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此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8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

通讯地址:淮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评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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