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继续做好电子导游证核发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继续做好电子导游证核发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湘文旅市场〔2024〕7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本着便民利民惠民宗旨,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结合“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工作要求,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1年1月28日印发《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继续做好电子导游证核发下放工作的通知》(湘文旅市场〔2021〕13号)并面向社会公布;下达《行政管理事项授权委托书(电子导游证核发事项)》至省内各市州局(委),委托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已到期。经研究,决定继续委托下放“导游人员电子导游证核发事项”行政管理权限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省电子导游证核发工作以委托的形式下放至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实施。各市州不得再次委托。

2.委托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围绕“责权利一致”原则,依法承担并履行好监督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积极协商编制、财政、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和设备场地等,切实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和电子导游证核发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核管理的,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可立即终止该委托事项。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10日

标签: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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