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我局编制了《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以单位或机构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92-*******
电子邮箱:jjsmzj@jiujiang.gov.cn
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东附楼D536九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附件:《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5日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为抓好《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政裁量基准。
一、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七)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二、处罚条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或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没收、罚款。
四、裁量基准
依据依法规范、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不予行政处罚。
1.具体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配套监管措施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予以制止,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制止,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制止,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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