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1号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1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顺庆区第二人民市场李德东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顺庆区第二人民市场李德东。检验结果: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顺庆区第二人民市场李德东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500.00 元。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顺庆区第二人民市场李德东购进该批次茄子没有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通过查找出的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排查食品质量问题源头,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完善食品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证索票,索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嘉陵区袁氏疏菜店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8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嘉陵区袁氏疏菜店。检验结果: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 年 10月8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 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嘉陵区袁氏疏菜店购进该批次二荆条辣椒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通过查找出的原因,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三、嘉陵区谢氏蔬菜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8月3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嘉陵区谢氏蔬菜店。检验结果: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2023 年 10月8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 5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嘉陵区谢氏蔬菜店购进该批次茄子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通过查找出的原因,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反映。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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