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管理,结合我县林地生产经营条件及实际情况,以满足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初稿)》及《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琼林〔2021〕29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为辅助营林、务林发展所需新建的具有管护、生产及灌溉等功能的林业直服设施。

(二)本意见所述的林业直服设施需满足林木种苗工程、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灌溉工程三类工程。其中纳入林木种苗工程的设施包括综合业务用房、生产用房、生产辅助用房等;纳入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施包括管护用房和各类库房等;灌溉工程包括蓄水池、供水和供电等辅助设施。

(三)其余具有特殊功能的工程设施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初稿)》为准来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林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林地,尽可能做到“多途一用”可持续发展,严格控制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规模。

(二)符合林业直服设施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所有林业直服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其他林业相关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其专项规划及有关文件准入要求。

三、审批标准指导意见

生产经营面积(亩)

使用林地总面积(m2

管护用房建筑面积(m2

备注

10<生产经营面积≤30

≤200

≤60

1.使用林地总面积为所有林业直服设施使用林地的面积总和,不包含容积率换算的面积在内;

2.各类机房和库房等林业直服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管护用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30<生产经营面积≤60

≤600

≤90

60<生产经营面积≤100

≤1000

≤150

100<生产经营面积≤150

≤1500

≤250

>150

≤2000

≤300

(一)林业直服设施控制标准和规模为:

(二)生产经营面积界定

生产经营面积指拟建的林业直服设施所在的地块面积,地块应权属明确且无争议,地块应集中连片或相邻≤100m。

(三)生产管护设施建设要求

原则上只允许修建简易单层建筑物且高度≤4米;不得修建地下室及顶上搭建加盖;不得建设享受型建筑物(包括宅基地自建房、休闲农庄等)有且仅需建设必要的生活设施;周边不得硬化路面。

(四)灌溉设施建设要求

1.混凝土及覆膜蓄水池:15亩/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2.开挖、堵坝等活动形成的蓄水池:使用林地总面积不得超过生产经营面积3%。生产经营面积<100亩的,单个蓄水池使用林地面积不得超过2亩;生产经营面积≥100亩的,单个蓄水池使用林地面积不得超过5亩。

蓄水池应具有输水管线、抽水机等配套设施,且仅用于灌溉,不得用于养殖、观赏和其他用途。修筑蓄水池应充分考虑我县山区地理条件优势,充分利用天然形成的水塘和低洼地,减少开垦林地及扩大水面,避免破坏林地资源。

四、禁止利用的林地

(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三)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五、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不得以林业直服设施的名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私人住宅;

(二)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原则上同一承包地不得做二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审批,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三)不得滥套、乱套用地标准,杜绝打“擦边球”的情况发生。使用林地的用途决定工程设施类型,各工程类型包含不同工程设施,应严格按照标准提出申请,不得随意套用用地标准;

(四)需要采伐(移植)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手续,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五)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使用林地及工程设施用途、范围和面积等;

(六)设施农用地备案与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不存在前后置关系;

(七)本标准由县林长办负责解释,在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新标准公布实施之前,以本指导为实施准则,新标准公布实施后再做优化调整。

六、加强审批监管执法无缝衔接有关要求

(一)完善信息共享流程。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送的相关审批数据及证照信息要给予留存,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中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与批准内容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实现审批、监管、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有效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审批过失、监管纰漏、审管脱节,确保审批、监管、执法形成环环相扣的全链条工作闭环。

(二)建立群众举报机制。畅通群众举报通道,群众可以以电话、信函、口头、邮件等形式向我局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联合监管与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群众,解决群众疑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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