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第二次

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第二次

  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价值,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增加森林生态补偿收益,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江西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江西省林业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1-2030年)》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招商人:永新县两山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

  (三)项目地点:永新县

  (四)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开发范围:永新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46.7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2.1万亩。项目开发范围包括全县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或其他国际自愿减排项目(VER)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实际面积、范围以项目最终的审定与核证为准。

  (五)项目开发时限与合作年限

  1.项目开发时限:自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起至完成首期上市交易不超过15个月。如无特殊情况(仅限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合作开发商未在前述期限内上市交易,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项目合作开发商。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2.项目合作年限:项目收益期合作年限初步确定为20年(方法学规定项目计入期为20年-40年),具体合作年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3.项目合作方式:通过公开招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引进有相应资质、技术和资金实力且信誉良好的企业,采取全过程包干的方式合作开发。

  (六)项目合作相关约定

  1.碳汇资源合作开发期间,不改变林地原貌和森林、林地原有用途,不变更林权所有人权属,不干预原有林地按国家管理规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依法采伐活动及正常流转,不影响林权人享受的国家林业补贴、贷款及其它优惠政策等各种权益。

  2.项目合作期内,永新县境内进行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导致碳汇资源项目开发林地面积减少或导致合作开发商已投入资金损失的,合作开发商不得因此干涉项目实施,并不得要求招商方或政府、集体、个人承担任何责任。

  3.最大限度全面开发永新县符合国家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规定条件或其他国际自愿减排项目(VER)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人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4.项目合作开发商在本次招商中做出的承诺,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合作开发商未按照承诺履行或履行承诺不符合约定的,招商方可单方面解除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七)项目开发费用及收益分成比例

  1.项目开发费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识别、设计、审定、申报、备案、监测、咨询、报告、核证、签发等为完成项目所需支出的费用及资金投入,均由项目合作开发商负担,招商人和林权所有者不承担任何碳汇项目开发相关费用与投资。

  2.收益分成比例:项目收益合作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收益,按招商方占比不低于60%、项目合作开发商占比不高于4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项目合作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合作开发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林业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经营和管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开发;森林固碳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产品采集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具有从事碳汇资源交易的资金实力,必须以自有资金或中长期融资等筹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证,不得搞项目反担保,实缴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500万元;

  (三)具有从事碳汇资源开发交易的专业团队、技术实力,团队成员同时具有林业碳汇开发对应行业的中高级从业资质;

  (四)根据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O1)》,项目合作开发商须使用机载激光雷达技术作为林木生物质碳储量监测的辅助校核工具;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约情况良好。

  (六)确保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15个月内完成林业碳汇交易相关手续(其中登记注册账户设立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并完成首期交易;

  (七)最大限度全面开发永新县符合国家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规定条件或其他国际自愿减排项(VER)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面积(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八)本项目招商不接受联合体。

  三.项目合作开发商的确定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项目由招商方通过媒体公开招商,招商方从经验业绩、履约实力、资信状况以及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拟定得分最高者为本项目合作商。当只有一家机构报名参与本项目招商时,经评审,项目合作开发商满足招商文件各项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确定其为本项目拟中选合作商。

  中选合作商需在中选结果公布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正式合同。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商方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约定工作,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选合作商。

  无论招商是否成功,本项目招商的参加者产生的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

  四.报名须知

  (一)报名及联系方式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含节假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报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永新县两山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并提交意向企业报名表。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晓峰(联系电话,0796-*******)

  (二)意向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纸质版六份,电子版一份)

  1.《项目合作开发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技术骨干、技术团队、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近期有效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业绩佐证材料(提供“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审定项目"栏或其他国际自愿减排审定机构信息公示栏备案成功案例相应截图及项目合同)。

  7.“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的信用信息截图;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书面声明或信用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8.《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开发时限承诺书》、《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尽早取得收益承诺书》、《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相关约定承诺书》(包括招商公告中4个方面的内容)和《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不组建联合体参与招商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9.其中项目合作开发申请文件中所包含的《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或《项目开发策划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交项目合作开发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4年1月26日17时前

  2.提交地点:永新县两山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四)招商评审会时间、地点

  1.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2.地点:永新县(具体地点待定)

  (五)公告信息发布网站

  招商方在永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网络平台发布招商公告。

  附件:1.意向企业报名表.docx

  2.永新县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评分标准表.docx


永新县两山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5日


标签: 林业碳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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