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1、82号),涉及我市5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琪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琪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测,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琪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豇豆”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豇豆”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松友河粉档销售的“湿米粉(米粉制品)”

  (一)东莞市塘厦松友河粉档销售的“湿米粉(米粉制品)”,经抽样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松友河粉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湿米粉(米粉制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湿米粉(米粉制品)”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鑫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使用的“饭碗”

  (一)东莞鑫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鑫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3〕******C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的。

  四、东莞市塘厦嘉泽河粉档销售的“陈村粉(淀粉制品)”

  (一)东莞市塘厦嘉泽河粉档销售的“陈村粉(淀粉制品)”,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嘉泽河粉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陈村粉(淀粉制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陈村粉(淀粉制品)”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五、东莞市心城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碗和冰粉碗”

  (一)东莞市心城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碗和冰粉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心城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3〕******D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菜碗和冰粉碗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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