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以双方签订时间为准),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廊道范围内。
二、付款方式:季度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季度金额支付服务费。(增加或减少管理面积,管理费按平米单价计算)
三、服务内容及范围:
服务内容:本项目负责沈北新区段蒲河廊道总长33.2公里绿地及其附属设施(639万平方米绿地、346.5万平方米水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服务明细见附件1(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此表)。
服务范围:东至棋盘山交接,西至于洪区交接;南至沈北路,北至四环。
四、服务标准:蒲河廊道的秩序管理、生态资源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水面管理等工作。详见附件2。
五、投标报价应是投标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管理单位的人工、管理、材料、机械、设备、安装、维护、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六、人员及设备配备:
管理人员(人)要求:45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车辆(机动车)要求:日常巡查车9辆(4辆:5人及5人以上座位;5辆:4人及4人以上座位)。新能源车辆,每日实际续航里程需达到200公里以上。
观光车1辆(20座车及20人以上座位);
七、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相关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八、综合管理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还应附相应的图表。
九、有确保综合管理能力的履约承诺书(格式自拟)。
附件1 :
沈北新区蒲河廊道综合管理服务明细表
注: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此表
附件2:
廊道综合管理要求
一、秩序管理
1. 坚持全方位巡视管理,坚决清理廊道内非法经营、封建迷信和聚众赌博等活动。
2. 严禁绿地内车辆乱停乱放。
3. 严禁绿地内乱搭乱建。
4. 禁止在廊道区域私设商业性餐饮、娱乐场地。
5. 禁止在廊道区域进行露天炭火烧烤。
6. 禁止野浴、垂钓、网鱼,对重点区域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宣传标语、条幅,规格、内容及材质应符合业主单位要求。
7. 制定节假日秩序管理应急预案,做好节假日车辆、人员的应急安排。
8. 如遇有迎检、重要会议、参观等活动时,要服从业主单位统一调度,完成好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根据业主单位要求做好车辆、人员的接待安排。
二、生态资源管理
1. 做好绿地的巡视、看护工作,严格检查绿地占用审批手续,禁止无审批手续违法、违规侵占绿地。
2. 禁止砍伐树木、践踏草坪、摘花折枝、开荒种地、拉沙取土、倾倒垃圾等不良行为。
3. 禁止在蒲河沿线饲放禽畜。
4. 禁止向河内倾倒垃圾、残土、杂物。
5. 禁止向河内排放污水及有害物质。
三、公共设施管理
1. 蒲河廊道范围内所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应尽到看护责任。
2. 加强对健身运动器材、娱乐设施、休息桌椅、雕塑、亭、廊、阁、榭、各种标志牌、围栏、防护链、亮化设施等所有蒲河廊道附属设施的看护工作,做到无损坏、无刻画、无张贴。
3. 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设施损坏、丢失,并上报业主单位。
四、安全管理
1. 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落实、管理到位。
2.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廊道区域内安全生产无事故。
3. 加强对廊道区域内安全用电、用火的管理、监督、检查,严禁私接电源、私设火点。
4. 加强对危险地段、危险区域的巡视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条幅,规格、内容及材质应符合业主单位要求。
5. 巡逻车内常备救生衣、救生圈、绳索等救生设备,以备应急救生用。
6. 认真做好冬季冰面管理,禁止冬季捕捞,对重点区域要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宣传标语、条幅,规格、内容及材质应符合业主单位要求。
7. 加强秋冬、冬春季节交替时期的冰面安全管理。
五.水面管理
1. 认真做好水面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水上漂浮物,并上报业主单位。
2. 对打捞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六、人员管理
1. 管理单位人员必须着统一工装上岗。
2. 管理单位对所辖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文明教育。
3. 接受业主单位的考勤检查。
4. 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作业培训与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可以随时进行安全作业。
5. 水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七、其它
1. 建立巡查档案,保留相关影像、音频、照片等资料。
2. 配合相关的投诉回复工作。
3. 未尽事宜,按照业主单位要求执行。
八、处罚
业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蒲河廊道综合管理处罚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蒲河廊道综合管理处罚细则
为保证蒲河廊道管理工作得到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1.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在管理现场,有事离开需提前向业主单位请假,月请假最多不能超过4天(含双休日),同时要委派一名有能力的工作人员代替其行使职能。月请假满4天后,每缺勤一天罚款500元。管理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通讯必须保持畅通,因通讯不畅或不服从业主管理酿成恶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万元-5万元)直至解除综合管理合同。
2. 管理单位要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每少于1人,每人每天罚款200元,未统一着工装上岗每人每天罚款50元。
3. 做好廊道巡视管理工作。责任区内发生非法占绿经营、绿地停车、饲放禽畜、非法网鱼、垂钓、乱涂乱画者,一次罚200元;发生绿地毁坏(包括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毁绿),按造成损失金额的2倍罚款(计算依据为当年设施维修工程中标综合单价);未发现、未制止绿地内倾倒垃圾或其它杂物者,罚款500元,并负责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貌。发生交通事故、人为破坏绿地等情况,要配合警方及保险公司处理赔付事宜,并将赔偿金上缴相关单位。
4. 辖区内设施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管理单位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5. 因管理不到位被媒体曝光或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按照事情严重程度,每次罚款1万元~5万元,累计三次即可解除合同。
6. 业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月累计三次,业主单位即可无条件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并上报沈北新区招标管理中心、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取消该管理单位在沈北新区三年内的投标资格。
7. 管理单位要有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如遇有迎检、重要会议、参观等活动时,要服从业主单位统一调度,完成好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不积极响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1万元—3万元经济处罚。
8. 业主单位不定期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现场按照廊道综合管理要求(人员数量、工作管理内容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之处视情罚款1000元至5000元,每月累计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业主单位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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