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水资源管理实施招标公告
农用水资源管理实施招标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
《博乐市农用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28日
博乐市农用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好水资源“三条红线”(即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指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博乐市农用水资源管理。
一、指导思想及相关依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2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22号)、《关于印发各县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博州政发〔2014〕4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2015〕13号)等文件为依据;以服务“三农”、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二是土地分类区别对待的原则。全市农用地分为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和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两类。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
(一)规范凿井取用地下水管理。
1.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印发各县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博州政发〔2014〕49号)、《关于加强取用地下水供电管理的通知》(新电监办〔2013〕137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2015〕13号)等相关规定。
2.所有机井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单眼井提取地下水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取水许可量。
(二)严格地表水配水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对地表水实行严格配水制度,采取计划用水、定额控制、实施计量点限额配水,杜绝未经审核擅自配水,严厉打击擅自建设截、提取用地表水行为。
2.全面执行计量点配水计划公示、计划用水申报、超计划用水加收水资源费制度,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坚决不予配水。
四、水资源费、资源水价及水费的征收
(一)征收依据。
水资源费的征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2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等文件规定。
资源水价的征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2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22号)等文件规定。
水费征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水价费〔2002〕1549号)、《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22号)等文件规定。
(二)征收标准。
1.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使用地表水定额内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超定额部分按照0.007元/m3计征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的,超定额部分按照0.014元/m3计征水资源费。
2.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使用地表水的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并且按照0.16元/m3征收水资源费;取用地下水的从量计征资源水价,以青得里乡为界线,青得里乡以东(不含青得里乡)按基本水价4倍计收水费,青得里乡以西(含青得里乡)按基本水价3倍计收水费,并且按照0.4元/m3征收水资源费。
3.对符合相关规划,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许可、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种植优质牧草饲料、粮食作物的,水费、水资源费、资源水价的征收,参照30年承包土地农用水计收标准执行;改种其他作物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按照非30年承包土地农用水计收标准征收。
4.林业用水水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水资源费、资源水价及水费的缴纳规定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资源水费及水费一律实行先缴费后用水的原则。
(二)博乐市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博乐市水利局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根据每眼机电井所灌溉的面积核定取水量,核定取水许可量。
(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确定的取水量,先到各乡镇场水管所设立的水费征收大厅缴纳水资源费、资源水价及水费,收费单位必须向用水户出具机打专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费发票和年度计划用水审批通知书。
(五)供电部门和水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用水审批通知书,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供电、供水。
(六)保证水资源费、资源水价及水费缴纳依法有序进行,严禁出现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现象,出现未按规定先配水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查责任。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工程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复文件擅自建设取地表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取水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九)对不按时缴纳电费、水资源费、资源水价的,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2015〕13号)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本办法由博乐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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