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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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文旅品牌创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2025年)》(宜府办发〔2022〕38号)以及2023年宜春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文件会议精神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医药康养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各旅游企业、乡镇(街道、场)、单位及个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品牌创建奖励

1.资源开发类。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学基地、乡村旅游重点村,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产业融合类。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遗产旅游)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创评的“风景独好”旅游名镇,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接待服务类。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省“十强旅行”社,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奖励

对由各乡镇(街道、场)或旅游企业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活动参加人次为2000人次以上,活动内容至少为5项,活动时间至少持续一天),提前报市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影响力大小给予补助。以同一活动在新媒体上总阅读量(阅读量=点赞量+互动+收藏)超过10万+,给予5万元补助,总阅读量10万以下给予4万元补助。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统计,用完即止。

(三)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对荣获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

(四)体育赛事奖励

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由行业协会或省级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承办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新媒体宣传奖励

开展“随手拍樟树赢万元现金”活动。一是社会机构或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樟树旅游的原创优质图文或视频内容,阅读量达到5万以上,通过审核未出现作假情况的,每条奖励1000元。该项安排奖励资金15万元。二是个人拍摄樟树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原创视频或游记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号等平台发布,添加指定话题,关注并@樟树文旅,阅读量达到10万以上且点赞数达1000以上,通过审核未出现作假情况的,每条奖励1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该项安排奖励资金10万元。三是个人或机构投稿图文、主流媒体等原创作品至市文广新旅局,并被市文广新旅局采用的,美文配图每篇奖励50元,美图每幅奖励50元。该项安排奖励资金5万元。以上奖项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用完即止。

第三条?其他事项

(一)以上各类奖励按照“不重复计奖,计奖从高”的原则享受。

(二)由樟树市文广新旅局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资金进行核算,涉及多部门的,组织部门联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收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附操作细则,具体执行详见操作细则。

(五)本办法由樟树市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之前下发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如有其他补充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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