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为工伤人员公示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认定为工伤人员公示

屏人社工公示〔2024〕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康小林、赖清富等一十八人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受理部门: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1办公室)

受理电话:0831-*******

通信地址:屏山县忠孝街4号

邮编:******


附件: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4年第1批)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拟认定为工伤人员花名册(2024年第1批)

序号

职工

姓名

性别

工伤认定申请人

用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拟认定工伤意见

适用法律依据

1

康小林

宜宾伊塞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伊塞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9日

之语北城新居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2

赖清富

屏山县大乘初级中学校

屏山县大乘初级中学校

2023年10月21日

屏山县政府篮球场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

3

李明亮

李书琴

四川远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353国道2511公里100米(石盘大桥)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4

黄声贤

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

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日

宜宾雅士德纺织有限公司三车间西面成品装车点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5

宋英

屏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屏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屏山镇鸿正国际体育场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

6

夏兴红

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2日

宜宾酒都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车间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7

黄时圣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屏山德隆纺织2号厂房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8

杨秀聪

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小学

屏山县书楼镇中心小学

2023年10月11日

谢家坝小学体育馆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9

王志群

宜宾帛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帛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7日

宜宾帛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0

刘顺根

刘顺根

四川兴瑞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2日

屏山县中学校食堂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1

肖秋容

宜宾禾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禾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宜宾禾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倍捻车间3楼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2

谢荣

宜宾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

书楼府郡项目1号楼负2层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3

曾彪

成都三磊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三磊劳务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

屏山县东西部协作产业升级示范园项目B1标段(福镁特项目)8号楼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4

陈帅

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屏山县余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0日

金沙江大道(屏山)荣盛街路口200米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15

杨谨源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1月30日

屏山三和复合碳素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普锻炉厂房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6

江雨洪

德恩精工(屏山)有限公司

德恩精工(屏山)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日

大屏路0公里500米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17

敖德永

宜宾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中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2日

宜宾帛洋三期项目工地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18

钟鸣乾

屏山县司法局

屏山县司法局

2023年10月19日

新安司法所

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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