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资规系统任务清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清单落实工作。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实现平等准入,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按照清单要求,认真研究清单事项,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等,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便利高效的市场环境,推动“非禁即入”真正落地。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工作。各有关科室(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因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造成的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布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积极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的知晓率和覆盖率,确保负面清单管用、好用、实用,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
四、畅通违规线索反映渠道。对于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制定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违规设置各类门槛壁垒的行为,可到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阜阳市西湖大道573号 )机关纪委反馈,或拨打电话:0558-*******。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资规系统任务清单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资规系统任务清单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 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地方性许可措施 | 主管部门 | 我省主管部门 | 管辖权限 |
一、禁止准入类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二、许可准入类 | |||||||
(二)采矿业 | |||||||
17 | 未获得许可或相关资格,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铀矿资源开采审批 | 自然资源部 国防科工局 | 省自然资源厅省国防科工办 | 国家部委 | ||||
(五)建筑业 | |||||||
39 |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7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7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7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地理测绘、遥感及相关业务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地图审核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国家部委及以下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自然资源部 新闻出版署 | 省自然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 | 国家部委 | ||
(二十一)其他 | |||||||
117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国家及省级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资规系统任务清单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我省管理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
12 |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 《土地复垦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四)建筑业 | ||||
39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59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8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
89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省自然资源厅 |
104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105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110 |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114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123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127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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