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强清78号向债务人海口军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移交清算资料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3琼01强清78号向债务人海口军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移交清算资料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强清78号
海口军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23)琼01清申75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海口军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1月9日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为海口军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从即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座608室;联系人:李威加;联系电话:139*****645)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海口破产法庭(秀英区海盛路68号)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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