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遵义市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遵义市播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遵义市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小型工程施工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区安委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草拟了《遵义市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现向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21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办。联系人:杨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xawb*******@sina.com;地址: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南白客运站大楼9楼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921室;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20日。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请在提出意见或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遵义市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遵义市播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遵义市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建筑层数在3层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外立面及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3.区住建、交通、水务、工业经济、民政、规划、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教体、文旅、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组织机构】建立播州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区级统筹、行业指导、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级相关部门涉及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许可、备案等审批业务的,应在办理完结当日将办理信息推送至区相关行业主管理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办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备案登记的,应在办理完结当日将办理信息推送至区对应行业主管理部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

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二)起草、修订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办法。

(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

(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考核机制,督促各管理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

第六条【经开区、创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行业实际可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编制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处理。

各管理部门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

(二)负责督促各业务站所办理辖区内对应行业领域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备案登记和确认,具体由工程施工单位向站所申报,站所向镇(乡、街道)应急办报备。依据播州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属于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后办理信息登记。告知参建单位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

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已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许可、备案等审批业务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务部门不用办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信息备案登记和确认。

(三)加大日常巡查。负责督促各有关业务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备案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区级规划、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住建、消防等部门。

(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五)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群众诉求,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六)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等,完成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销账确认。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并纳入台账管理。

(四)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

(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主动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接,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

(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地区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备。动火期间,安排专人到动火区域开展跟场安全监督。

(十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属地镇(乡、街道)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

(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十三)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

(五)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

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岗。

(六)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

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及时处置,并同步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十一)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二)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地区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施工公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使用危险物品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消防培训,会同各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通过制作发放消防知识视频、消防安全管理手册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建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完善建筑材料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

(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施工。

(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镇(乡、街道)办理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检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九)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到有关单位开展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调查、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有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十)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十一)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其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组织开展安全抽查,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增加检查频次。安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销账制度】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镇(乡、街道)办理工程销账。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信用惩戒】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失信惩戒信息网上公示渠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文书等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归集到有权限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区级管理部门、各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并结合实际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其他类建设工程】居民自建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由规划、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建设线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建设相关的建设活动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播州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指引(范本)

2.播州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表(范本)

3.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4.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附件1

播州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指引

(范本)

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备案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资料参考(部分非必要提交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人员信息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关键页(复印件)。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3个工作日内办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录入条件的,应当在审核后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工程完工申请后,应立即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办理销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工程已完工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实情况,确认完工的应办理销账。


附件2

播州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

信息备案登记表(范本)

一、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个人)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施工单位负责人


注册执

业证号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


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1.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公路工程£4.水利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

6.通信工程£7.电力工程£8.公用工程£

9.其他专业工程£

建设规模

(合同额等指标)

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计划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高风险项目

是□ 否□

是否涉及危险物品

是□ 否□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人员信息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关键页(复印件)。£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三、备注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确认是否归属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涉及使用危险物品。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附件3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承建单位: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要求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1

施工准备

工程所在房屋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办理信息登记;是否肢解工程。





是否选用有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建筑企业。





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具体的施工安全条款、安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





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挖掘工程开工前是否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挖掘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2

人员管理

施工负责人是否在场,与开工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是否一致。





现场是否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





电焊、气焊、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有无盲目指挥、违规作业、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是否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劳保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公示牌是否醒目、内容完整。





3

现场管理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等社会场所分隔。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看火人,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机具是否破旧、性能差;切割机、角磨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泡水。





本项目是否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现场是否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4

其他

其他安全事项。










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4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八)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九)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一)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标签: 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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