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富晟溢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8UNY47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万佳家博园二楼摊位号WJ01-7-2-B055
你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参加了“西宁大学(筹)教职工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177号〕,涉及金额为*******元。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机构的回函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694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虚假材料系生产厂家提供,你公司对检测报告真伪并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105.5元(*******×5‰=5105.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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