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征公告〔2024〕2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土征公告〔2024〕2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我县制定了新化县2023年第六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新化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第六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新化县2023年第六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新化县2023年第六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项目总面积0.4593公顷。新化县桑梓镇桑树社区集体土地0.4593公顷。土地现状为水田、旱地、田坎、其他林地。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
(三)《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13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21〕3号和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22〕11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三)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2022〕11号文件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城市开发边界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开发边界外房屋拆迁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一)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二)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征拆资金专户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房屋拆迁补偿费、自行购房补助、按时自行拆除房屋奖励及其他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费用,由县征迁部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主。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23〕13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凡在该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新化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和测量的结果为准。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认为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或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合法申请,并享有听证的权利。
附表1
土地补偿价格标准
土地种类 | 区类 | 征地补偿价格 | 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合计 | |
耕地 | 水田 | Ⅰ区 | 6800 | ||
旱地 | Ⅰ区 | 6000 | |||
水塘 | Ⅰ区 | 4000 | |||
林地 | 有林地 | Ⅰ区 | 4000 | ||
灌木林地 | Ⅰ区 | 4000 | |||
其他林地 | Ⅰ区 | 4000 | |||
建设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Ⅰ区 | |||
水库水面 | Ⅰ区 |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Ⅰ区 | |||
内陆滩涂 | Ⅰ区 | ||||
河流水面 | Ⅰ区 |
土地补偿费用确定方法: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类:Ⅰ区单位:元/亩
说明:本征地补偿价格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附表2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方案
结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砖混住宅 | 1600元/㎡ | |
砖木住宅 | 1200元/㎡ | |
木制住宅 | 1100元/㎡ | |
土木住宅 | 800元/㎡ | |
棚屋 | 300元/㎡ |
说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饰两部分,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2022]11号文件。
2.城市开发边界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开发边界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开发边界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5平方米/人的面积(新化县按3500元/平方米补助)给予自行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开发边界外,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800元/平方米(包括“三通一平”、取得重建地、超深基础、土方填挖等全部费用)的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助。
5.城市开发边界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开发边界外,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6.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7.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8.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9.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0.框架结构房屋按同类别砖混房屋的主体补偿标准增加10%-20%计算。
11.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2022〕1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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