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麦澳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号
乐山麦澳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乐山麦澳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乔*国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57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Y0TAM0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山麦澳恩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门店外张贴的宣传广告中含有“鼻窦炎、中耳炎”等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开始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57号1楼的门店开展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主要从事耳道清洗液、茯苓牛蒡根固体饮料等医疗器械、食品的销售及顾客购买了产品在门店免费采耳、按摩等服务。在当事人门店的玻璃门朝外一面张贴的宣传广告内容为:全国连锁正规机构;御坊耳鼻康复法 开启不打针、不吃药、不戴助听器耳疾新时代,只要有1%的听感,还您一个有声世界,不管耳朵有什么声音,还您一个宁静的夜晚;五维一体、标本兼顾、内调外养、固本培元;耳鸣、耳聋、中耳炎、耳痒、耳痛、鼻干、鼻痒、打喷嚏、流鼻涕、鼻窦炎、鼻息肉、呼吸困难、听力减退、嗅觉下降等各种耳鼻顽疾。
据当事人自述,该张贴广告是2023年8月底找广告公司制作 并张贴的,内容由当事人提供,费用200元,当事人提供了制作该广告的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事实。
经本局查证: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中耳炎、鼻窦炎、鼻息肉、耳鼻顽疾”等医疗用语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足六个月、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且是在自有场所发布,应予从轻处理;但当事人的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应予以一般处罚。
2024年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中耳炎、鼻窦炎、鼻息肉、耳鼻顽疾”等医疗用语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广告费用2倍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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