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渔业养殖主体:
根据省财政厅(鄂财农发〔2022〕64号)、省农业农村厅(鄂农办函〔2021〕15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和安陆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平竞争制度,现征求各渔业养殖主体意见。请各渔业养殖主体于2024年1月24日18:00前将意见及建议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附: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
联系人:郭卫华
联系电话:0712-******* 137*****870
电子邮箱:**********@qq.com
安陆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8日
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进我市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保护我市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立项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要求
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64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使用2021年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56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立项、遴选、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项目资金补助方向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建设进排水管道,配备生态水渠、曝气池、生物净化池、过滤坝、生态池等水质净化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养殖水体实时监测系统,及时公开公示监测数据。建成后水产养殖排放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三、补助对象及支持重点
1.补助对象:池塘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养殖区域不在禁、限养殖区,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池塘类)、水产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年来没有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类项目落户的水产养殖龙头企业、合作社、水产苗种场、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2.支持重点:原则上按照连片面积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推进改造治理,优先支持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场,力争省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养殖尾水治理全覆盖。
四、补助标准
项目总资金187.36万元(其中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171万元;2021年拨付渔业发展补助资金159万元,已完成池塘养殖尾水治理面积951亩,补助资金142.65万元,结余16.35万元),需治理面积1249亩。采取先建后补形式,按1500元/亩进行补助。
五、项目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根据省财政厅“鄂财农发〔2022〕6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鄂农办函〔2021〕156号”文件要求,结合安陆渔业实际情况制定立项实施方案,上报安陆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2.发布通知。由农业农村局在安陆政府网发布本项目报名通知,并将链接转发至安陆渔业乡镇站长群和安陆渔业交流群予以通知。
3.专班初选。根据报名情况,由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股室和专班人员对照《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初选表》(附后)对报名主体基本情况现场勘察评分,并进行初选排名。
4.确定主体。初选专班根据排名(从高到低)选择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的若干主体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在确保总治理面积达到1249亩的前提下,由局党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名单及各主体治理面积。
5.组织审核。结合初选项目实施主体名单和治理面积,各拟定主体迅速制定并报送项目申报书,农业农村局组织渔业专业技术人员、渔业管理人员、纪检和财务人员组成的项目审核专班对各主体报送的项目申报书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6.网上公示。审核通过后,农业农村局将项目拟实施主体名单及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7.施工建设。对公示无异议的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局通知其主体根据项目申报书上的建设内容,按照财政投资项目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建设。
8.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班对照项目申报书的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场勘察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达项目实施主体。对验收不合格的实施主体,不予补助资金。
六、强化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各实施主体要认真理解项目补助目的和方向,切实发挥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带动作用,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生产管理用房、道路维修、偿还债务、购置车辆等与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无关的支出。
附:
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初选表
养殖主体名称(公章) | |||||
法人代表: | 手机号码 | ||||
初选项目 | 标准分值 | 养殖主体基本情况 | 初选得分 | 备注 | |
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且不在禁、限养区得标准分,没有不得分且以下几项都不得分 | 20分 | ||||
征信负面清单(征信有负面清单全票否决,不得分且以下几项都不得分) | 10分 | ||||
集中连片养殖池塘面积达到50亩得5分,每增加10亩加1分,200至200亩以上得标准分10分 (用GPS测量) | 10分 | ||||
省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得标准分 | 10分 | ||||
养殖生产状况(增氧机、投饵机等渔业配套设施齐全得标准分) | 10分 | ||||
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得标准分 | 20分 | ||||
水产养殖“三项记录” 健全,落实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平台管理的,得标准分 | 20分 | ||||
合计分数 | 100分 | ||||
初选排名 | |||||
初选专班人员 | 姓名 | 职务 | 签 名 | ||
初选专班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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