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21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3〕21号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位于狮城镇中兴社区。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狮城镇中兴社区集体土地1.6587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林地1.085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01公顷、未利用地0.1527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周政〔2017〕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狮城镇中兴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00.2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45、经济林地0.45、非经济林地0.24、农村道路0.45、坑塘水面0.45、沟渠0.45、设施农用地0.45、田坎0.45、天然牧草地0.45、人工牧草地0.45、城镇及工矿用地0.45、交通运输用地0.45、水利设施用地0.45、未利用地0.06、有养殖水面及滩涂0.45。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新城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0〕30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狮城镇农业人口14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89人),采取货币安置。

  3.本次征地不涉及耕地,无需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狮城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狮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位于狮城镇中兴社区。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周宁县九龙商住储备用地二期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狮城镇中兴社区集体土地1.6587公顷(均已承包到户),其中林地1.085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01公顷、未利用地0.1527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周政〔2017〕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狮城镇中兴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00.2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45、经济林地0.45、非经济林地0.24、农村道路0.45、坑塘水面0.45、沟渠0.45、设施农用地0.45、田坎0.45、天然牧草地0.45、人工牧草地0.45、城镇及工矿用地0.45、交通运输用地0.45、水利设施用地0.45、未利用地0.06、有养殖水面及滩涂0.45。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宁县新城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0〕30号)执行。本项目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本次征地需安置狮城镇农业人口14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89人),采取货币安置。

  3.本次征地不涉及耕地,无需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狮城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狮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方案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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