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区财采投处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区财采投处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MZC[GK]********-1
二、项目名称:污泥无害化处理厂日处理50吨市政污泥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投诉人:伊美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伊美区新兴中大街86号
被投诉人:伊春市循环经济园区服务中心
地址:伊春市伊美区旭日街道铁路一道口内
相关供应商:成都科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5单元7层701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循环经济园区服务中心采购污泥无害化处理厂日处理50吨市政污泥设备(二次)(项目编号[******]YMZC[GK]********-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中标单位提供的报价明细表显示货物是由其生产制造的,所以应该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其相关信息。中标单位未填写相关信息的声明函,应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诉事项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声明函相关制造商信息明显为瞎写乱凑,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多数都是整数,没有这么巧合。我公司也将进一步投诉财政部门,请求财政部门发函核实。 投诉事项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写的画蛇添足,在行业后面加上其它内容,此行为究竟属于哪行让人看不懂,属于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伊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1 月 18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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