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通知
兴安县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及各定点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兴安县通过桂林市集采中心框架协议招标方式,确定了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和优惠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及服务期限。本次确定4家综合维修企业为定点维修企业(附件一),服务期限二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须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公务用车维修优惠价格。对于非定点维修企业修理的公用车辆,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办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接本通知后,可根据本单位车辆现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及时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维修价格、结算方式,协商的价格不得高于定点维修企业的明码标价。最终结算价格为与定点维修企业平等协商的价格(优惠率)。
三、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要求。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实行微机化管理,定期报送车辆维修信息。定点维修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优惠承诺,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旧充新、不得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不得擅自提高工时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材料价格、不得多摊工时。
四、定点维修监督检查。兴安县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的维修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对车辆维修中发现维修企业存在问题的,可向兴安县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情况在桂林市采购网及兴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监督电话:0773---*******
附件:1、兴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及收费优惠标准
2、桂林市集采中心招标结果公告
兴安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及各定点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兴安县通过桂林市集采中心框架协议招标方式,确定了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和优惠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及服务期限。本次确定4家综合维修企业为定点维修企业(附件一),服务期限二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须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公务用车维修优惠价格。对于非定点维修企业修理的公用车辆,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办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接本通知后,可根据本单位车辆现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及时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维修价格、结算方式,协商的价格不得高于定点维修企业的明码标价。最终结算价格为与定点维修企业平等协商的价格(优惠率)。
三、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要求。各定点维修企业要实行微机化管理,定期报送车辆维修信息。定点维修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优惠承诺,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旧充新、不得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不得擅自提高工时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材料价格、不得多摊工时。
四、定点维修监督检查。兴安县采购中心对公务用车的维修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公务用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对车辆维修中发现维修企业存在问题的,可向兴安县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情况在桂林市采购网及兴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监督电话:0773---*******
附件:1、兴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及收费优惠标准
2、桂林市集采中心招标结果公告
兴安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
标签: 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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