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安装十二公司兴业西路汉陵路-汉仓北路市政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任务采购任务

陕建安装十二公司兴业西路汉陵路-汉仓北路市政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任务采购任务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工程公司

我单位拟对下表所列物资进行招标,如贵单位有意参加,请于规定时间内在陕建云采平台(https://www.sjyunc.com/portal/index.do谷歌浏览器)完成报名及资格预审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兴业西路(汉陵路-汉仓北路)市政工程项目

2、 项目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招标要求:

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 招标范围:此次招标范围为商品混凝土采购工程,清单后附,附件上传。

3、 招标品牌:无

4、 要求参与投标方和陕建安装集团签订过材料及设备供应合同的。

5、投标方式:公开招标

请投标方在规定时间内在陕建云采平台(https://www.sjyunc.

com/portal/index.do谷歌浏览器)完成投标,投标报价均以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招标材料清单所列规格型号及参数为准,投标方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投标技术文件以图片格式作为附件上传。

6、拟中标单位:本次中标单位1家

付款方式:账期三个月,第四个月付前三个月总货款的80%,后滚动月结80%,供货结束三个月内付清尾款。

供货周期:1天

交货方式:本工地施工地点。

2024年1月18日


廉 政 承 诺 书

投 标 人

为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与贵公司发展业务,我公司( )在贵公司在西兴业西路(汉陵路-汉仓北路)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期间做如下廉政承诺:

1、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

3、 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此谋取中标;

4、 在评标期间不主动与各评委及有关人员接触;

5、 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招标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单价

合价

备注

1

商品混凝土

C15

m3

199.77

合格




2

商品混凝土

C20

m3

1270.06

合格




3

商品混凝土

C25

m3

739.31

合格




4

商品混凝土

C30

m3

2255.02

合格




合 计







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

买 卖 合 同

(商品混凝土)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

二〇 年 月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购买商品混凝土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概况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施工地点: ;

项目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1.2 乙方概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 ;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第二条 乙方需供混凝土品类、单价及计划数量

强度等级

入模单价(元/立方米)

计划

数量

计量

单位

备注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额

含税单价




































1、上述单价为运至现场并完成泵送的价格,如不泵送则每立方米减少 元。

2、本合同暂定不含税总价为: 元;

2.1 暂定增值税总额为: 元;

2.2 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

2.3 暂定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依据实际供应量结算确认。

3、若需(以甲方书面函件通知为准)抗渗或防冻(冬季施工)每立方米各增加 元;若需细石或微膨胀混凝土每立方各增加 元。若需添加其他类型外加剂(粉剂),甲方采购供料至乙方搅拌站,乙方卸货,乙方另收取 元/m3的人工费,若为水剂则不增加任何费用。上述单价均包含包装运输、装卸等全部费用。

4、其他未尽事宜以甲方现场具体要求为准,且所需的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增加,乙方不能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5、货物需换算成其他计量单位计量的,换算比例以甲方现场确认为准。

6、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货物的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数,调整增值税税额。

*注:采购混凝土种类较多,表格不够填写时,可后附采购清单表,应在本条栏目中注明购货一批,详见后附清单字样。

第三条 交货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 年 月 日 时前交货;

(2)甲方另行通知。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 交货地点及方式

4.1 交货地点为本工程施工地点。由乙方负责将混凝土运至工程现场并完成吊卸和泵送,运费、吊卸费及泵送费按 元/ m3计,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保证车辆进出场地畅通。乙方负责泵送的,泵送所需的相关设备和管道由乙方负责提供,并负责相关设备和管道的维修、养护、清洁、保管和回收。乙方负责承运或交由第三方承运的,则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4.1.1 乙方按浇筑部位分批次交货。甲方应提前24小时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筑数量、供应时间及特殊要求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6小时通知乙方。

4.1.2 供料车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的一切违章及交通、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乙方应为其现场装卸等工作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确保该商业保险能够涵盖事故赔偿。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保障,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乙方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或甲方人员伤亡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4.1.3 即使现场有甲方工作人员指挥或者协助,但该指挥行为和协助行为系好意施惠行为,乙方及受害人不能因甲方工作人员参与商品混凝土运输、装卸等活动而要求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1.4 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还应服从甲方关于保持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汽车不能带泥、遗撒。对输送泵要定期检查以免出现机械事故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装卸过程中应尽到极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野蛮装卸导致物品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使原有品质降低。因野蛮装卸造成商品混凝土毁损或使原有品质降低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无条件更换。

4.1.5 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按照甲方标准化手册中的标准执行,包括管理流程、安全标准等。不得随意走动,远离装卸区域,不得将非乙方物品带离施工场地。

4.1.6 乙方应保障每批次供应混凝土的连续性,并保证连续泵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还可按合同8.2条约定的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双方完成数量及外观验收工作并在交货地点完成吊卸前商品混凝土的毁损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发货、运输应当采取妥善措施避免相应风险。

4.3 商品混凝土需要委托承运人的,由乙方选择并委托合适的承运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4.4 乙方供应期间,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大门以内的道路环境、车辆冲洗卫生;乙方负责施工现场大门以外至市政道路口由乙方车辆造成的环境卫生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负责市政道路上由乙方车辆造成的环境卫生及浇筑时市政道路占道费用。

4.5 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应清洗后退场。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位置自行清理或清洗后退场,且不得对施工现场、半成品或成品材料造成二次污染,否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6 供料期间乙方应对混凝土供应设备负责管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质量、数量及外观的要求与验收

5.1 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供应至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的外观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名确认,该签名行为仅视为对混凝土的外观进行验收,对发货单上的混凝土方量及浇灌部位不做确认,乙方不得将该发货单上的混凝土方量作为结算依据。

5.1.1 混凝土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要求;无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乙方应当提交企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上述规范(标准)均不存在的,应满足其正常的使用性能要求。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2010)、《预拌混凝土》(GB/T *****-2012)、《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201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15)、《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2014)等。

5.1.2 乙方应保证其所供商品混凝土满足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对其拌合材料、强度等级、塌落度大小、抗渗等技术质量要求,有关图纸及设计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如因乙方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错误或强度不够,造成的主体质量缺陷或返工,乙方应承担相应质量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混凝土的原材及外加剂,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乙方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1.4 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经甲方检测有分层、离析现象或砂石粒径、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不得拒绝,且乙方还应及时调换直至符合供应要求。甲方在商品混凝土送达现场后在合理时间内卸完,若不能卸完,乙方需要重新发料,返厂的混凝土不计入结算。

5.1.5 商品混凝土出厂,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每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 及有关资料交甲方存档。否则视为乙方相应交付义务未履行完毕,甲方有权拒收该等批次的商品混凝土并不予结算付款,相应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1.6 混凝土进场后,应当进行检测、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检验(试验)的内容及方式为: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由甲方现场按国标取样制作试块,并进行标养/同养后,送往甲方指定的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的,视为混凝土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7 混凝土质量需要在投入使用后才能验证,经验证合格,方可视为混凝土质量合格;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8 甲方采取抽样验收合格的,不能视为乙方全部混凝土质量合格。甲方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仍可要求乙方退换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5.1.9 混凝土质量还应符合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报送甲方的书面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或单独的报价文件、乙方(或生产厂家)宣传资料及乙方(或生产厂家)公开宣传的内容,均构成其承诺。

5.1.10 鉴于甲方对混凝土质量标准的了解程度不及乙方,本合同所列明的各种质量要求或技术质量标准,应执行最高标准。

5.1.11 双方关于混凝土质量及验收的其他约定:

5.2 商品混凝土数量及外观验收(复核)方法、计量规则

5.2.1 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甲方合同授权人检验每车混凝土,现场签名验收。具体为: 。

5.2.2 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每车混凝土方量抽查。平均三车方量若超过± %,则当月所供混凝土全部以当月抽查最低方量为准结算;所有混凝土供应完,若实际供应量与图纸计算量误差超过± %,双方同意以较低的数量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若误差在± %以内,按照实际供料数量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甲方现场在签收单上须注明实收方量,如需退料则注明退料方量,按退料后的实收方量结算。对于方量抽查结果,乙方拒不签名并接收的,甲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乙方,乙方签收后视为认可。

5.2.3 双方关于商品混凝土数量、外观要求及验收的其他约定:

5.3 乙方应在供料时,应当随货向甲方提供与所供商品混凝土相匹配的材质证明、检测报告等技术质量资料,否则视为乙方相应交付义务未履行完毕,甲方有权拒收该等批次的商品混凝土并不予结算付款,相应的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货的,如乙方在 小时内不取回混凝土,视为乙方放弃混凝土所有权,甲方可在无需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处置该等混凝土,发生处置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对所供混凝土质量终身负责,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5.5.1 如甲方在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方面有任何疑问,乙方应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必要时应在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提供服务,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处理。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货物的,乙方应在 日内无条件免费更换。乙方未能按以上要求完成的,甲方有权扣除所有质保金。

5.5.2 甲方预留总货款的 %作为质保金,待 后付清。

5.6 完成数量及外观验收后,混凝土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确定、结算、发票及付款

6.1 本合同的价款,按下列第( )方式确定:

(1)固定单价,不可调价;

(2)可调价,调整因素包括: ,调价方式为 。调整价格的,需经甲方签名确认,否则仍执行合同约定的价格。

6.1.1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更新提高要求或标准,抑或产生其他额外的费用(如治污减霾等要求乙方达到新工艺、新标准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属于乙方应已知的风险范围,不调整合同价格,乙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6.2 结算:本合同结算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按图结算:依据 ,工程结构部分以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扣除混凝土中的钢筋所占的体积,不计损耗)为结算依据;沟道、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无法按图纸计量的部位以合同授权人共同签名确认的月结算单为结算依据。双方按该预算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双方约定按此方式计量的,双方签署的发料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计量、结算依据。

(2)按结算单计量结算:以双方授权人共同签名确认的结算单为结算依据。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26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名确认。

(3)其他方式:以以上两种方式量少者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6.3 发票

6.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为 。

6.3.2 乙方申请支付材料款前,应向甲方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且合法、有效(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 发票。否则,应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不免除乙方继续提供合法票据的义务。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3.3 发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虚假、无效发票的,劳务/货物及应税“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不一致以及无法抵扣或无法通过税务机关验证等。

6.4 付款

6.4.1 具体付款时间、比例:

乙方接受多种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银行承兑、商票等。甲方以银行转账或商业汇票等形式支付材料款,甲方不承担任何票据贴现等相关费用。

6.4.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完成认证后)方予以付款。

6.4.3 上述支付方式中的付款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周末或乙方的原因延误的,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6.4.4 鉴于混凝土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重要程序,故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应在付款前按合同约定提供混凝土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货款。

6.4.5 乙方承诺:在甲方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保证连续供货3个月不影响施工进度,且不追究甲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4.6 乙方承诺:如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工程款,乙方确保正常施工并同意甲方延迟付款,且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含利息)的权利。

6.5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与返还

6.5.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缴纳方式:在第一次支付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5.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

6.5.3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履约过程中,乙方发生事故(含工伤、伤亡等)3日内不处理的,甲方有权代为处理,并按照赔偿金额120%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由乙方另行补足或甲方在支付下次货款中扣除,仍然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混凝土损失,在交货地点完成吊卸前由乙方承担,完成吊卸后由甲方承担;乙方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8.1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货款,应自应付相关款项之日起,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含违约金或赔偿金),其累计总额以 1000元为上限。

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交货义务(含吊卸、检测等)的,每迟延一小时,按 元/小时的标准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连续浇筑期限,每延迟一小时承担 元违约金,延误(停供)超过一天(含1天)的,每延误(停供)一天承担 元违约金;累计延误(停供)超过 日(含 日)的,每延误(停供)一日承担 元违约金。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实际损失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迟延供货超过 小时(含 小时)的次数累计超过

次(含 次)或累计超过 小时的,或单次迟延供货超过 小时(含 小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延迟时间不足整小时、整天的,按进位后的整数计。

8.3 如甲方需承担违约金,甲方支付的款项,首先用于冲抵货款。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向甲方付款,从而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的,乙方理解并同意免除甲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资金利息。

8.4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不计该批次货款,且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还应按第8.2条约定承担迟延供货违约责任。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修费用、返修期间的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费、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5 如因乙方违约或乙方原因而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上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额外承担 元违约金,且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停工待料损失、返修损失、遭受罚款损失及另行购买所发生的误工及其他损失。

8.6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需求提供混凝土的,甲方有权另行购买,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按实际购买价格外加15%的管理费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合同价款不足以完成扣除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且乙方还应承担迟延供货的违约责任。

8.7 乙方如未随货提供相应的技术质量资料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收相应批次混凝土,且不予结算付款,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8.2条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8.8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8.9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8.2条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优先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支付。

8.10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也可另行追偿,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追偿通知之日起3日内偿付相应款项。

8.11 乙方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免受任何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协助执行及相关司法协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0%的违约金。

8.12 乙方因本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甲方发生效力。

8.13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引发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在应支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合同授权

9.1 甲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2)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上述人员职权:共同验收混凝土质量,共同在月结算单/进度算单上确认收货数量及浇灌部位,接收乙方提交的质量证明资料;发出各类通知,接收乙方提交的发票。

所有收货单,必须由以上两人同时签署并注明日期,否则无效,乙方应尽到注意检查义务,如发现签名字体不一致的或非本合同授权人所签的,有权书面要求甲方予以补签或补正,超过30日未提出请求的甲方不再予以处理。否则,该单据不作为有效单据计入。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权:负责代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及程序签署确认结算单据,处理索赔事宜等。

甲方对上述人员的授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或者供货完毕后3个月(以最先到达日为准)。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即便加盖有甲方项目部印章或分公司印章,均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经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承诺认可:任何形式的逾期付款加价条款均非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与乙方达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逾期付款加价条款的约定均系合同诈骗行为,与甲方无关。

9.2 乙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发料单,签收甲方发出的各类通知,确认结算金额,变更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事宜、与甲方联系提交税票等。

乙方如变更授权,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乙方公章)通知甲方。

9.3 甲方的任何人员及分支机构均无权对外实施借贷、融资、担保及收取保证金行为,乙方对此已知悉,若发生此类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送达

10.1 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甲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

10.2 甲方可按以下方式向乙方送达: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或以电话通知方式向其送达,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2)甲方亦可按以下地址邮寄送达,自快递签收、代收、拒收、退回之日或发出之日后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乙方地址: ;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3)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自该文件进入对方的邮件服务器之时或于发送该文件之日起第2日(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视为已合法送达: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箱: 。

10.3 一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本合同中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本合同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乙方应当对商品混凝土涉及的特殊技术、使用及维护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向甲方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或培训,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3.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系其合法取得的合法产品,商品混凝土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要求,且商品混凝土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如商品混凝土涉及侵权纠纷,乙方应提供权利人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

13.2.1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包括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款、处理纠纷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工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如第三方向甲方索赔,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代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与第三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果,代甲方履行责任,并承担所有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

13.3 本合同的债权不得用于借款、担保及其他融资行为。

13.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或委托给第三方。

13.5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6 本合同不得用于乙方再融资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和资质证明等。

13.7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容忍、原谅、免除罚款或违约金等行为不代表甲方默认该行为合法合约,也不应当由甲方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乙方仍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乙方再次因同一行为违约时,并不必然代表甲方选择了同样的方式处理该次违约。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容忍、原谅、免除罚款不适用于同类行为。

13.8 乙方完全清楚甲方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章、经理部章均不能作为签约、担保、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结算核对、已完工程量核对等,即使上述资料具备资料章、项目章、经理部章以及项目经理的签名,如缺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明确授权人员的签名,该份资料仍不能对甲方产生效力。

13.9 因非甲方责任造成退换货的,退换货所需的运费,吊装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疫情、烈性传染病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13.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且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内容一致,效力等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https://www.sjyunc.com/portal/detail.do?docid=079c5f510ab749ccbd3af1b117f372b3&chnlcode=tender&objtype=2

标签: 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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